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广安经开区生态环境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提高审批效能,明确审批权责,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川环规〔20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两高”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涉及专项评价的一般建设项目以及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工作,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应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由项目涉及的主要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后审批,协商不一致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审批部门。
四、审批文书样式、审批印章管理使用按《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市环发〔2020〕69号)相关要求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5年7月19日起施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施效果和环境管理要求适时调整优化审批权限。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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