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2026-01-05
  • 发布日期 2026-01-05
  • 文号
  • 有效性

无证经营属违法 非法营运必严处 ——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1-05 03:32 来源: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基本案情

案情一: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在广安城区开展路面巡查发现,车主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川XKxxxx,装载2名乘客,系通过“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接单运营。经查,李某某本人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川XKxxxx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二: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在广安城区开展路面巡查发现,车主驾驶小型轿车川XDxxxxx,装载3名乘客前往南充。经查,驾驶员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乘客并约定收取每人50元车费,王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两宗案例的违法主体在业态形式上稍有不同,分别为网约车和出租车,但违法性质极其相似,均属于当事人在未取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种非法营运行为的危害巨大,不仅破坏了客运市场准入规则,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且存在巨大的潜在安全风险,一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将面临严重威胁,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无证经营属违法 非法营运必严处 ——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网约车、出租车是当今社会群众出行的主流方式,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不仅仅是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客运市场秩序,更为重要的是构筑一道坚实牢固的公共安全防线。

广大司机朋友要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按照行业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确保在资质齐全、车辆安全的情况下,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广大乘客朋友要养成核对信息的良好习惯,在乘坐网约车时,要通过网约车APP核对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等信息是否一致;在乘坐出租车时,要认准正规顶灯、随车监控设备、服务质量监督卡等重要标识。主动选择乘坐合法合规车辆,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筑牢交通运输安全防线,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添加收藏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