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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12-17
  • 发布日期 2025-12-17
  • 文号
  • 有效性

【 文字解读】《广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17 17:00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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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持续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法治环境,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等方面,存在去向不明、随意处置等问题,容易引发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助力“无废城市”建设,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规范我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制定出台我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在充分考察学习其他市(州)先进做法,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广安实际,牵头起草了《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多次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以及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按程序完成了社会公众意见征集、专家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办法》于2025121日经六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主要规范全市餐厨垃圾的产生、贮存、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共五章二十三条。

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二条至第六条明确相关名词解释、适用范围、治理原则、收费原则及行业自律。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七条明确市、县、乡镇及相关市级部门的职能职责。市级相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管理、执法等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餐厨垃圾体系建设,并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明确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及处置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处理单位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在我市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要依法取得经营服务许可,餐厨垃圾产生者要按照规定收集、贮存,不得排入污水、雨水管网和江河、湖泊等,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对餐厨垃圾产生、贮存、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举报,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并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按规定实行台账和联单管理。建立餐厨垃圾产生者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信用记录制度。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和履行协议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污染防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明确施行时间及有效期,《办法》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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