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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2017-04-24
  • 发布日期 2022-09-09
  • 文号
  • 有效性 失效

广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9 17:35 来源:广安市审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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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审计局,局各科室(分局、中心):

《广安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审计局     

                                                    2017年4月24日

广安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提升审计项目创先争优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四川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

第三条广安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四条全市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推荐、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应当由参评单位直接实施,在评选的前两个年度内出具审计报告,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一审计项目不得连续两年参加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

第六条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项目实施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当,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审计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成果突出,揭露出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涉嫌违纪或犯罪案件线索以及机制体制制度问题;

(四)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整改的成效明显,审计结果得到充分运用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第七条下列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一)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计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审计结论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审计应当查出而未查出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审计人员违反廉政、保密规定受到立案查处的;

(四)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弄虚作假,人为夸大审计成果的;

(五)正处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的。

第八条市审计局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政策法规科科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对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等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市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日常工作。

各区(市、县)审计局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由政策法规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优秀审计项目的初评及推荐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区(市、县)审计局、市审计局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情况,至少择优推荐1个审计项目参加全市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十条推荐单位(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参评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料包括:

(一)审计项目档案案卷;

(二)除立卷档案已有的材料外,其他涉及评分事项的材料或复印件,如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审计信息及其采用情况、审计整改情况等;

(三)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附件1);

(四)优秀审计项目推荐材料,重点介绍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方法、审计成果和影响等;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市审计局机关业务骨干组成评审组,独立、客观地对参评审计项目进行评审,并不得泄露评审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优秀审计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的质量控制审核。

优秀审计项目评审过程中,与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全市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内容包括审计成果和审计规范两个部分,共设9个指标分值,总分100分。其中:审计成果设四个单项指标,分值60分;审计规范设五个单项指标,分值40分(附件2)。

参评审计项目审计方式方法具有创新性、审计成果对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等产生重大影响但未在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中体现的,给予加分。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评选条件,经过严格评选,确定优秀审计项目3个和表彰项目5个,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对拟评为全市优秀审计项目、表彰审计项目的,在全市审计系统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经核实后再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市审计局对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和确定予以表彰的审计项目予以通报表彰。根据实际情况从评选出的年度优秀审计项目中,择优推荐审计项目参加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十七条各区(市、县)审计局、市审计局各科室(分局、中心)参评及其结果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审计机关组织对优秀审计项目进行讲评、宣传和推广,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总结先进的工作经验,梳理、分析评选发现的问题,提出评选汇总工作情况报告并向全市审计机关通报。

第二十条各单位推荐的参评项目应当实事求是,把好创先争优质量关。对故意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审计项目的单位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已经评选的项目,撤销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8日印发的《广安市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广审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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