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2-08-29
  • 发布日期 2022-08-29
  • 文号 广自然资规函〔2022〕201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29日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以下简称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绘成果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土地核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为依据,通过资料审查及现场踏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是否依法用地和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条 按照“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原则,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规划核实的一项内容,合并办理规划核实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对原申报材料同类项进行整合,统一进行资料审查,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统一出具核实意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申请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可以实现数据共享的,则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一)申请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

(三)竣工规划核实、地籍、房产测绘等“多测合一”相应成果(原件1份);

(四)市城管执法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执行情况的函》;

(五)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诺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川自然资发〔2019〕60号)的要求,开展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测量、房产测绘、地籍和用地复核测量、绿地测量等,形成相应的竣工测绘成果。测绘成果报告出具的时间与申请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的时间间隔应在三个月内。竣工测绘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蔽工程需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一)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测绘成果

1.竣工规划总平面图。在竣工地形图的基础上反映建筑物竣工后的实际分布位置,所反映信息应与批准规划总平面图相对应(含绿地竣工平面图、绿地测量成果表)。建筑工程的现状竣工测绘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建筑栋号、位置、层数、高度、现状围墙、绿地位置和面积、小区内部道路、标高、出入口、地面停车位位置及数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载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市政道路工程的现状竣工测绘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起止点、道路中心线、道路名称、标高、现状地形地物,道路边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路缘石线、分隔带、出入口、公交站点等。市政线性工程按相关规定测绘。

2.竣工建筑高度示意图、分层平面图(含地下空间功能分布、地下车位平面布置、地下车位编号和使用面积);

3.建筑物外观、小区景观照片;

4.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与规划审批不一致对照示意图;

5.各类间距、面积测算,包括单栋建筑面积、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与规划条件、规划许可指标比对图表。

(二)房产测绘成果

1.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2.房屋分层分户面积和用途明细表。

(三)地籍和用地复核测绘成果

1.土地竣工验收图;

2.宗地图;

3.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四)绿地测量成果

1.绿地竣工平面图;

2.绿地测量成果表。

第七条 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内容

平面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道路红线、高压线走廊距离等。

建筑单体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建筑单体的平面位置、面积、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

配套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停车场规模和位置,幼儿园、市场、公租房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用房、环卫设施、停车位、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及设施、对内(外)公厕、架空层等附属设施,小区管网等。

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停车位等指标。

场地清理要求。按规划许可内容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是否清理完毕。

规划指标计算方式。容积率等指标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建筑高度、平面布局核查以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测绘成果报告的数据为依据;界址点复核以开发单位提供的地籍及房产测绘报告的数据为依据。

核实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

(二)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的内容

复核现状竣工测绘图,查验工程起止点长度、道路宽度、断面、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复核起止点、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及高程控制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一致。

复核相关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时,对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核实”原则。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的,若规划设计方案已分期的,可按设计方案分期核实;规划设计方案未分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局办公会或专题会审议。用地核验与最后一批次分期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一并申请办理,统一核实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缴清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价款;

(二)分期规划核实(土地核验)范围内单体建筑已经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竣工;

(三)分期规划核实(土地核验)范围内的物管用房、机动车停车位、道路绿化、垃圾房等配套设施已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竣工,且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四)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规划核实(土地核验)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

(五)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分期规划实施情况、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等相关内容登报公告、现场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分期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最后一期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时,需对整个建设工程的容积率、绿地率、用地面积和配套设施再进行一次整体核实。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备齐资料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或住建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窗口提交申请,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若建设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未能补齐资料的,视为不符合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申请条件,退回申请材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资料、图件核查、现场复核等方式进行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经复核符合原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不符合原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整改通知单》,书面告知理由并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完成整改或行政处罚终结后,建设单位再次申请规划核实(土地核验)。

公示和整改时间不计入规定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办理时限。

单独修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交通公用设施、工业项目可不进行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建设单位提供的图件资料进行核查核验。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公示事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将公示内容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测量、房产测绘、地籍和用地复核测量、绿地测量等测量成果与现状竣工测绘图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因测量成果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以及测量数据不准确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测量成果提供单位和测绘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期限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或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添加收藏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