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安府复驳〔2024〕72号
申请人:赵XX,女,汉族,1939年10月7日出生
住址住广州市天河区XX大道X号X栋X房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35年1月3日出生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XX大道X号X栋X房
委托人代理人:郑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住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波,职务: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安置补偿答复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8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关于赵XX、李XX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2.请求贵府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合法全面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赵XX、李XX系夫妻关系,1994年赵XX经广教委(1994)政字第260号、1995年李XX经广教委(1995)政字第143号广安县教育委员会文件批准退休,并明确了两人退休后住在涉案房屋内,该批复至今仍然有效,二人在广安区XX教职工宿舍XX室拥有合法房屋。因XX幼儿园建设,2020年4月被拆除,拆除时被强行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1700元,此补偿标准为九十年代安置教师员工水平,用来代替2020年安置房的补偿,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安置补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答复,内容为此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不适合居住。申请人不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由学校管理。但是,房屋鉴定结论建议为“拆除或加固”,说明房屋还有使用价值,且很多人反对拆宿舍楼和教学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向贵府提起复议申请,希望支持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赵XX、李XX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关于赵XX、李XX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并于2024年7月3日邮寄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赵XX、李XX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所称XX教职工宿舍,系原广安县XX宿舍,后广安县XX小学校改名为广安区XX初级中学校,该校于2004年合并至XX小学,后XX小学改名为广安XX学校。原XX教职工宿舍现为XX幼儿园地界,经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核实,该区域土地性质无法明确。原XX教职工宿舍由广安县XX小学校、广安县XX镇教办、广安县XX镇政府联合出资建设,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末。广安XX学校通过学校档案、区档案馆等渠道未查询到该宿舍楼的建设资料及产权证明。因此广安XX学校对曾居住在该宿舍楼的教职工进行访谈,明确了该栋教职工宿舍从建立到拆除一直由学校管理,未进行房改,未发生过产权转移。2017年3月14日,学校发现房屋产生危情,重庆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其为D级危房,不适合居住,原住户需全部搬离。2019年,原XX园区考虑教职工住户搬离相关事宜,由广安XX学校对该宿舍楼住户人员发放500元/套的搬家补助,同时发放1400元/人的住房维修费及300元/人的安家费。该宿舍楼于2020年被拆除。申请人曾居住过的宿舍系其退休时由学校提供的公房作为住房,申请人不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并且被申请人未对原XX镇教职工宿舍楼开展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置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称其在广安区XX教职工宿舍XX室拥有合法房屋,因XX幼儿园建设,2020年4月该房屋被拆除,请求被申请人:1.依法对申请人安置住房或者合理货币补偿,并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书面回复;2.支付自2020年4月(房屋被强拆)至今过渡费用;3.支付二位申请人精神赔偿费;4.支付律师费用30000元。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关于赵XX、李XX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称:原XX教职工宿舍由广安县XX小学校、广安县XX镇教办、广安县XX镇政府联合出资建设,因该宿舍楼被鉴定为D级危房,不适合居住,于2020年被拆除。申请人曾居住过的宿舍系其退休时由学校提供的公房作为住房,申请人不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并且被申请人未对原XX镇教职工宿舍楼开展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因此,申请人申请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置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将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申请人赵XX、李XX系夫妻关系,1994年赵XX经广教委(1994)政字第260号、1995年李XX经广教委(1995)政字第143号广安县教育委员会文件批准退休,并明确了两人退休后住在XX小学,两人一直居住在广安区XX教职工宿舍XX室,2017年3月14日,广安XX学校委托重庆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广安XX学校教职工宿舍楼进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得出结论为:广安XX学校教职工宿舍楼现阶段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已显著影响整体承载。2019年,广安区XX教职工宿舍纳入XX幼儿园扩建范围,广安XX学校对广安区XX教职工宿舍教职工住户发放500元/套的搬家补助,同时发放1400元/人的住房维修费及300元/人的安家费。广安XX学校将上述费用兑付至二申请人银行账户,2020年3月11日,广安XX学校向二申请人送达《搬迁告知书》,通知二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下午6:00前自行搬迁,之后案涉房屋被拆除。
再查,XX教职工宿舍,系原广安县XX宿舍,后广安县XX小学校改名为广安区XX初级中学校,该校于2004年合并至XX小学,后XX小学改名为广安XX学校。原XX教职工宿舍由原广安县教委出资建设,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属于公房性质,该房屋未进行房改。
再查,广安市2022年7月进行市级园区管理体制调整,XX园区管委会撤销并入广安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安置补偿申请书》《关于赵XX同志退休的批复》广教委(1994)政字第260号、《关于李XX同志退休的批复》广教委(1994)政字第143号、《搬迁告知书》,赵XX、李XX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被申请人提供《关于赵XX、李XX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广安市希贤学校关于广安区XX教职工宿舍楼产权属性的调查说明》《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申请人原居住的XX教师宿舍楼XX室房屋进行补偿的义务。首先,申请人是否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案涉房屋XX教职工宿舍系原广安县教委出资修建的公房,作为教师宿舍楼,由学校作为管理人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教师住宿使用。该宿舍楼虽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作为出资方原广安县教委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宿舍楼内居住的教师仅具有房屋使用权,因此,申请人并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次,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房屋征收行为。案涉房屋因年久失修,经委托有权机构鉴定为危房,该风险具有现实紧迫性,基于房屋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的义务,为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广安XX学校向房屋使用权人发出搬迁告知,要求危房内住户进行搬迁,并决定对危房采取拆除的排危措施,既是对案涉房屋履行房屋管理、排除危险和安全注意义务,也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处分权能的表现,该搬迁拆除行为并非房屋征收行为。同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原XX园区管委会以及作为承继主体的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征收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再次,申请人系经原广安县教委批准退休的教师,原广安县教委批准文件载明申请人退休后住XX小学,明确了申请人退休后住房保障待遇,若申请人确有住房需求,认为其住房待遇因原工作单位落实保障不到位,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现主管部门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申请协调解决。申请人不应当以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
综上,申请人申请对案涉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补偿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不具有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职责和义务,其作出《关于赵XX、李XX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XX、李XX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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