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安府复不〔2024〕24号
申请人:石XX,女,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贵州省兴仁县XX镇XXX村XX组
被申请人: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金盏派出所、广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邻水县政法委、邻水县牟家镇人民政府、邻水县公安局牟家派出所等6单位
2024年2月1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0月7日和2023年2月24日至3月1日限制其人身自由,请求本机关追究被申请人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对其赔偿111749.64元。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本案中,申请人将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邻水县政法委等6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邻水县政法委属于党的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能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广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金盏派出所、邻水县牟家镇人民政府、邻水县公安局牟家派出所等5单位虽然可以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但对该5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其中,对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金盏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管辖,对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广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管辖,对邻水县牟家镇人民政府、邻水县公安局牟家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邻水县人民政府管辖。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被申请人和管辖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另外,申请人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但因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对其行政赔偿申请,本机关不予处理。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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