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频次上限 |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
“双随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1-12月 |
由省厅每季度初派发任务,对同一检查对象年度不超过1次 |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
川渝联合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2025年市(州)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
联合重庆市有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对武胜县、邻水县与重庆毗邻区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5月 11月 |
对同一检查对象年度不超过1次 |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
重型货车合规达标排放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 |
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 |
4-7月 11-12月 |
对同一检查对象年度不超过1次 |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
检查危废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情况,安全生产等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4-10月 |
对同一检查对象年度不超过1次 |
相关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