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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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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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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1-24 10:46 来源: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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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安市代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35U5L

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廖坝村6村三安蔬菜专业合作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代新

身份证件号码:5129***********041X

申请人罗鹏(居民身份证号:5129***********6477)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当事人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2016年5月23日,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徐代新、李玉秀、张庭川、张玉杰、罗鹏委托代理人白雪燕持徐代新、李玉秀、张庭川、张玉杰、罗鹏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设立申请材料向原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2016年5月24日,原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准予核准设立广安市代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徐代新(身份证号码:5129***********041X)、李玉秀(身份证号码:5129***********6481)。同时徐代新为法定代表人、罗鹏被登记为公司董事。

2021年7月11日,广安市代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列入经营者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将申请人申请撤销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6月14日。公示期间我局没有收到相关人员提出异议申请。

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安市代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发现有该公司,且无法联系到该公司和相关人员。

2025年10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广市监撤冒告字〔202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及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

本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16年5月24日广安市代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罗鹏”的登记(备案)事项。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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