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代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罗鹏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事宜,已经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2016年5月23日向原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时,提交含有“罗鹏”(居民身份证号:5129***********6477)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2025年4月29日,申请人罗鹏以在不知情情况下,其本人身份信息被广安市代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为公司董事,现申请撤销相关信息。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线下查验罗鹏身份信息,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6年5月23日向原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2016年5月24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徐代新;股东:徐代新(身份证号码:5129***********041X)认缴出资额9000万元、李玉秀(身份证号码:5129***********6481)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及电话、短信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6月14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事予以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你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未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本局拟决定:撤销2016年5月24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中“罗鹏”的登记(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蔡悦 蒋陈凤;联系电话:0826-2340315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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