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岳池经开区、县农家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岳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9日
岳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岳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落实“六提”工作要求,深入推进“一城引领、三区带动、六片共兴”发展战略,全域全程全力融入重庆都市圈,加快创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示范县、打造重庆都市圈新型卫星城,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岳池新篇章而团结奋斗。
三、县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按分管领域负责相关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
县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为主持县政府工作。
六、县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岳池现代化建设。
七、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落实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部署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县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从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优化治理流程、创新运行方式,不断提高政府效能,协同推动数字化赋能经济社会治理。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发扬自我革命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县政府要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与代表委员加强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财税、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统筹政务公开与保密安全,优化主动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有序推进公众参与,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诉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和工作事项,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及联系县政府领导的科级领导,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直有关单位、驻县有关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武警岳池中队负责人,县级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县委、县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原则上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县政府工作,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非副县长的党组成员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及联系县政府领导的科级领导,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股(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审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单位、公众代表、行业专家、法律顾问、新闻媒体,以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等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会期半天。如有工作需要或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常务会议的,受县长委托可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省领导同志、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县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市政府的重大事项,报送省级部门、市级部门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及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专项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重要事项;事关民生等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按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讨论决定经济政策制定、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商引资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表彰奖励等事项;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需报请常务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县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在提请会议审议前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
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委托,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及联系县政府领导的科级领导也可召集、主持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某项重点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由县长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副县长签发后报县长知晓,涉及项目、资金等安排事项需报县长审定。
二十四、参加县政府会议的人员严禁不假代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应在会前2小时按程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将书面请假条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时安排熟悉工作的副职领导参会。参会人员会前应充分了解会议议题内容,会上在单位职责范围内充分发表观点,会后应积极主动抓好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及时报告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长,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县政府领导同志兼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以县政府各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按规定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以县政府各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全县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乡镇(街道)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县政府建立系统化、常态化学习制度,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县政府专题学习会等方式举行,县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各级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特殊敏感事项、涉密事项、需前置汇报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县政府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含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同时报县委、县政府,由县政府先行审核办理。
二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县直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用地用能、财政资金、机构编制、新设评选表彰等,必须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应按规定开展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开展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报备;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涉及可能对就业促进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引发舆情风险的,要开展就业影响评估。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
二十九、各级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主办单位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各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单位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联系县政府领导的科级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及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县长阅批。
三十一、县政府报省政府、市政府和县委的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共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文件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能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县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下级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报送县政府的简报要注重实质内容、规范报送形式,原则上每个部门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加快电子公文普及进程,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狠抓落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县委各项工作安排,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工作实效。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县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办理县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县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的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三十六、督查工作要突出实效、创新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项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加强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查。丰富督查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充分运用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提升督查实效。加强政府督查系统联动协作,充实专业力量,推进督查专业化;加大“督帮一体”工作力度,帮助基层解决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县政府领导同志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基层服务。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程序请示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县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未经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接受媒体专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广外出,应事先向县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向县委报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广外出应事先请假,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四十一、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更加讲政治、更加讲执行、更加讲担当、更加讲情怀、更加讲团结、更加讲廉洁,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真正把工作成果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质效度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上。坚持反“四风”、树新风,把廉政和勤政统一起来,坚决反对搞“新形象工程”,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2026年4月29日起施行。2024年县政府印发的《岳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岳府发〔20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