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池县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 2025-12-31 19:51
  • 来源: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岳池经开区、县农家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岳池县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31

    岳池县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体育强国战略与奥运争光计划,激发优秀体育人才拼搏进取精神,增强岳池县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推动县域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广安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岳池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体育比赛包含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四类赛事。

    第三条  奖励适用对象:

    由岳池县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亚运会,或代表四川省参加全运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岳池籍运动员(指户籍在岳池县且按正规程序输送至四川省队、国家队的运动员),以及其在广安市训练、输送阶段的教练员(组);代表广安市参加省运会并获得优异成绩的岳池籍运动员,以及其在广安市训练、输送阶段的教练员(组)。

    参赛时,助力项目承训单位(基地)超额完成金牌目标任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术语定义

    教练组:由2名及以上教练员组成的团队,不包含领队、队医、项目责任人、运动队保障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涵盖领队、队医、项目责任人和为运动队提供服务保障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资金,由岳池县县级财政专门安排,专项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教练员(组)以及项目承训单位(基地)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奖励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将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有机结合,按照个人或团队贡献大小确定奖励等级。

    第二章  比赛成绩奖励

    第七条  获得奥运会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每枚奖牌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获得亚运会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每枚奖牌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获得全运会青少年组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每枚奖牌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条  省运会青少年组奖励细则:

    (一)单项运动员奖励:在单项体育比赛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奖励如下:金牌1枚奖励4万元;银牌1枚奖励1.5万元;铜牌1枚奖励1万元;第4名奖励5000元;第5名奖励4000元;第6名奖励3000元;第7名奖励2000元;第8名奖励1000元。打破省运会纪录的,额外奖励4万元(同一单项比赛多次破纪录不重复奖励)。

    (二)“三大球”集体项目奖励(5人制篮球、11人制足球、6人制排球等):获得前8名的运动队集体奖励如下(奖金分配至队员):第1名奖励16万元;第2名奖励8万元;第3名奖励5万元;第4名奖励3万元;第5名奖励2万元;第6名奖励1万元;第7名奖励8000元;第8名奖励6000元。

    (三)其他集体项目奖励(曲棍球、棒球、垒球、冰球、8人制足球等):获得前8名的运动队集体奖励如下(奖金分配至队员):第1名奖励8万元;第2名奖励4万元;第3名奖励2万元;第4名奖励1万元;第5名奖励8000元;第6名奖励6000元;第7名奖励4000元;第8名奖励2000元。

    (四)小型集体项目奖励(3人制篮球、沙滩排球等):获得前8名的运动队集体奖励如下(奖金分配至队员):第1名奖励4万元;第2名奖励1.5万元;第3名奖励1万元;第4名奖励5000元;第5名奖励4000元;第6名奖励3000元;第7名奖励2000元;第8名奖励1000元。

    (五)体育道德风尚奖奖励:获得单项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500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每名运动员奖励200元;获得多项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或运动队累积计奖

    (六)教练员(组)奖励:带领运动员(队)在单项或集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教练员(组),按所带运动员(队)获得奖金标准同等奖励;所带运动员打破省运会纪录的教练员(组),按运动员破纪录奖金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七)额外荣誉与奖励:对在省运会中获得金牌的岳池县运动员和项目教练员(组),岳池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通报表扬;对在备战省运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记功、嘉奖。对助力项目承训单位(基地)超额完成金牌数任务的相关工作人员,每超1枚金牌奖励4万元。

    第十一条  参加全运会、省运会群众体育项目的运动员(队),奖励标准分别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40%执行。群众组单项比赛项目教练员不计奖,群众组集体比赛项目教练员视为队内运动员分配奖金,不单独计奖。

    第十二条  凡参加省运会的小升初、初升高学生运动员,由各运动队及相关学校上报人员名单,经岳池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审核确认并报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后,依据学生参加训练的实际需求和学生本人意愿,进行特招入学。

    第十三条  在省运会获得金牌、全运会获得前3名、亚运会获得前4名、奥运会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若思想政治素质良好,且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在退役后或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内,可根据本人申请,结合岳池县相关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由岳池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会同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择优考核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所训练的岳池籍运动员代表广安市参加省运会获得青少年体育比赛单项冠军或青少年体育比赛集体项目金牌的教练员,若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符合事业单位考核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条件,本人可提出申请,在相关单位编制和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由岳池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会同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程序和管理权限择优考核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在省运会中获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予以推荐。

    第三章  人才输送奖励

    第十六条  人才输送奖主要用于奖励为上级运动队培养、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组)。

    第十七条  向国家运动队输送运动员,且该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的,给予其在岳池县原训练、输送的教练员(组)奖励4万元。若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其岳池县原训练、输送教练员(组)的奖励资金总额,按该输送运动员奖励总金额的20%再次发放。

    第十八条  向省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并转为正式队员的,给予其在岳池县原训练、输送的教练员(组)奖励1万元。若该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其岳池县原训练、输送教练员(组)的奖励资金总额,按该输送运动员奖励总金额的20%再次发放。

    第十九条  向市级参加省运会的运动队输送运动员,且该运动员在省运会上取得奖励名次(原基层教练员基础训练一年以上),按运动员获得奖金的20%给予原基层教练员奖励。

    第二十条  运动员输送的确认,以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中心)文件、运动员户籍或学籍等作为依据。

    第四章  奖励申报

    第二十一条  获奖人员及获奖名次的认定,以比赛竞赛规程规定以及秩序册、成绩册(成绩公报)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

    第二十二条  奖励申报由获奖或输送人(单位)向岳池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提交申请,经审核后,再向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复核汇总,报岳池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书:详细说明申报奖励的基本情况,并附奖励资金明细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奖励对象的相关身份证明。

    (三)单位公示说明:以单位为申报主体的,需提供本单位关于申报奖励的内部公示情况说明。

    (四)比赛成绩材料:申报比赛成绩奖励的,需提供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

    (五)输送证明材料:申报人才输送奖励的,需提供运动员在原输送单位的学习证明、生活证明、训练证明等能够证明实际输送事实的资料或文件。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及项目承训单位(基地)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需综合考量比赛成绩、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若运动员、教练员及项目承训单位(基地)相关工作人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问题或严重违纪违法,受到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取消其奖励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立即取消奖励申报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他违反赛会规定,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经核实后,由岳池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依法依规取消运动员奖励申报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第二十七条  奖励资金由岳池县财政局纳入财政进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过程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21正式施行,有效期为10。《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池县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岳府办规〔202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在《广安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施行之后至《岳池县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施行之前,岳池县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相关事宜参照《广安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