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坪滩镇石盘堰村1组54号刘永碧住宅“6·1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岳池县坪滩镇石盘堰村1组54号刘永碧住宅“6·1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关于批复〈岳池县坪滩镇石盘堰村1组54号刘永碧住宅“6·1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岳火调查组〔20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组对事故的性质认定、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
二、各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抓实整改,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全面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努力保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根据《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广安府办规〔2024〕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请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在收到批复之日起90日内,将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县政府,并抄送县消防救援大队。
附件:岳池县坪滩镇石盘堰村1组54号刘永碧住宅“6·1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附件
岳池县坪滩镇石盘堰村1组54号刘永碧住宅“6·1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13日,岳池县坪滩镇石盘堰村1组一村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等部门和坪滩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岳池县坪滩镇石盘堰村1组54号刘永碧住宅“6·1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述。
1.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6月12日23时10分许。
2.事故发生地点:岳池县坪滩镇石盘堰村1组54号刘永碧住宅。
3.事故类别:火灾。
4.事故伤亡:1人死亡。
(二)事故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岳池县坪滩镇石盘堰村1组54号,该建筑为一栋老式单层民房,坐西朝东,整体形状呈矩形,砖木结构。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
起火建筑共1层,从北到南分别为猪舍、杂物房、卧室、柴房,建筑西侧为厨房灶台,过火面积约45平方米。
(三)疏散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共一个安全出口,位于杂物间西侧。
(四)建筑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起火建筑内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死者儿媳张丽华在23时许听见死者刘永碧呼救声,立即前往门口查看情况,发现死者刘永碧居住的建筑着火,随即呼叫丈夫胡松林及周边群众参与灭火、报警。
(二)灭火救援情况。
1.初期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死者儿子胡松林及周边群众进入起火建筑内搜寻刘永碧,因建筑燃烧垮塌搜寻无果后撤出起火建筑。
2.灭火救援情况。2025年6月13日00时05分,岳池县坪滩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接到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调度:岳池县坪滩镇石盘堰村一居民房发生火灾,有1人被困。接警后,指挥中心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3车21人前往处置,全勤指挥部2车8人遂行出动,共计出动5车29人。0时21分,首批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经侦察,现场起火建筑为一层砖木结构自建房,燃烧物质为家具杂物,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有一人被困,随即开展救援。00时25分,被困人员被救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00时28分,现场火势被控制。00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00时45分,现场处置完毕。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此次火灾共有1人死亡。死者具体情况如下:刘永碧,女,1932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684,户籍地址:四川省岳池县石盘堰村1组54号。
(二)经济损失情况。此次火灾造成刘永碧住宅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30465.63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发生后,技术组在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下,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委托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收集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并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认定了火灾原因。
(一)直接原因。
起火房屋刘永碧住宅卧室东南侧电风扇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
(二)间接原因。
一是起火建筑修建已有15年,电气设备、电气线路老化,刘永碧未及时对其进行维修更换,且电风扇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存在安全隐患。二是起火部位处堆放大量衣物棉被等易燃物,给火势蔓延扩大提供了支撑条件。三是起火时,死者刘永碧正处于睡眠状态,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无法及时进行火灾扑救和应急逃生。四是起火建筑内仅死者刘永碧一人居住,起火后,刘永碧年龄较大,行动不便,没有扑救能力,无法使火势得到有效控制。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岳池县坪滩镇石盘堰村1组54号刘永碧住宅“6·13”亡人火灾系一起建筑内电器设备线路短路引发的火灾事故。事故等级为非安全生产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情况
(一)坪滩镇党委、政府。通过查阅坪滩镇党委、政府相关资料。按照《中共岳池县坪滩镇委员会、岳池县坪滩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明确坪滩镇副镇长赵爽分管消防安全工作。2025年1—6月期间,在安排部署方面,岳池县坪滩镇党委、政府先后召开了7次党委会议和12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在消防安全检查方面,坪滩镇分管副镇长赵爽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九小场所、节假日等消防安全专项检查7次,2025年2月组织全镇集中开展一次村(社区)消防安全集中除患大整治行动;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方面,坪滩镇应急办利用“五进”活动、村级广播、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累计宣传219次。2025年1月10日,岳池县坪滩镇党委、政府和坪滩敬老院联合开展了一次春季安全应急演练。2025年1月至6月,坪滩镇应急办开展消防安全检查120次,对石盘堰村村委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指导3次。2025年3月13日,坪滩镇石盘堰村包片领导副镇长杨成带队到石盘堰村指导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2025年3月18日,坪滩镇副镇长杨成带队到死者刘永碧家中检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并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知识。2025年5月16日、6月2日,坪滩镇人民政府畜牧站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到石盘堰村刘永碧家中宣传动火作业、有限空间、消防安全知识。2025年6月12日,火灾发生时,坪滩镇党委书记王鹏,镇长宋军,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赵爽,党委委员、副镇长杨成及应急办副主任聂自强,消防专员杨俊辉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置并参与善后工作。
(二)坪滩镇石盘堰村。经查阅坪滩镇石盘堰村工作档案资料,石盘堰村党支部书记张明负责全面工作并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整治、大排查行动,针对石盘堰村重点场所和村民住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期对村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2025年1—6月期间,在政策执行方面,村党支部书记张明主持召开了12次安全生产院坝会,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政策要求,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管控、森林防灭火措施、电气隐患排查等工作在一线落地;在消防安全检查方面,村委会干部、驻村工作队每月开展2次针对消防安全的集中检查工作,主要检查是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方面,通过入户宣传、村级广播、微信群等多种方式每月开展2次宣传工作,主要宣传森林防灭火、文明祭祀、安全用火用电、秸秆焚烧等内容。2025年6月12日,火灾发生时,石盘堰村党支部书记张明及支部副书记胡小全、陈玉蓉,村文书吴兴财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置并参与善后工作。
(三)刘永碧及其子女情况。起火建筑修建已有15年,家中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年久失修,老化严重,刘永碧未及时维修更换,存在火灾隐患;且其卧室堆放大量棉被衣物、生活用品等易燃物,增加了火灾负荷;刘永碧年纪较大,行动不便,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刘永碧大儿子胡昌义残疾,同其子一同居住在石盘堰村;二儿子胡小旭在广东东莞务工;三儿子胡松林平日照顾刘永碧起居,但不在同一房屋居住。大女儿胡玉林在广安同其子居住;二女儿胡明娥在重庆务工。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辖区监管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调查核实,岳池县坪滩镇人民政府、坪滩镇石盘堰村村民委员会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已依法依规履职到位,建议以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免予追究责任。
(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刘永碧及其子女。刘永碧大儿子胡昌义残疾,同其子一同居住在石盘堰村,二儿子胡小旭在广东东莞务工,大女儿胡玉林在广安同其子居住,二女儿胡明娥在重庆务工,不在起火房屋居住,虽有对刘永碧的同等监护责任,但鉴于其不在起火房屋内居住,且火灾发生时均不在现场,火灾后能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调查工作,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三儿子胡松林对刘永碧具有赡养义务,但鉴于其不在起火房屋内居住,且火灾发生时积极灭火救人导致负伤,发生火灾后能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建议免于追究责任。刘永碧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起火房屋卧室堆放了大量棉被衣物、生活用品等易燃物,增加了火灾负荷,未对长期居住房屋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当电器设备线路短路时,引燃了周边可燃物起火成灾并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鉴于刘永碧已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电气火灾隐患排查。针对本次火灾暴露出的老旧线路、电器设备安全隐患,建议各乡镇(街道)组织供电所、村(社区)干部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特别是针对独居老人、低收入家庭等弱势群体居住的老旧民宅、自建房,开展地毯式电气火灾隐患排查。重点检查线路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使用劣质电器及开关插座等突出风险。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分类施策: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协调资源或动员亲属支持进行规范化改造;对暂时无法改造的,务必采取加装电气保护装置、更换老化线路设备、清理易燃杂物等临时性防护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应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同时,结合国家设备更新政策,探索建立政府补贴一点、家庭自筹一点、社会支持一点的多元化筹资机制,推动老旧电气线路、电器设备更新改造。
(二)加强独居老人关爱监护。深刻吸取独居老人遇难教训,建议由属地政府主导,依托村(居)委会、网格员力量,联合民政、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建立健全辖区独居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消防安全关爱服务台账。实施“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定期上门走访机制,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清理室内外可燃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加快推进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安装,建立紧急联系人联动机制(子女、近亲属、邻居、网格员等)。明确监护人(子女或指定近亲属)的日常照护和安全提醒责任。探索建立邻里互助守望、志愿者结对帮扶等社会支持体系,确保重点人群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被发现和救助。
(三)加强消防安全靶向宣传。针对农村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自救逃生能力不足的问题,建议由县消安办统筹,宣传、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密切配合,组织开展一次覆盖全县各村(社区)的深入、精准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内容须聚焦农村家庭常见火灾诱因(如电气火灾、炉灶火灾、卧床吸烟等)、初期火灾扑救方法、正确报警方式及火场逃生自救技能(尤其强调“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等要点)。宣传形式力求“接地气”;利用村广播、方言宣传片、流动宣传车、村民大会、入户发放图文并茂宣传册、在事故现场或类似场所组织警示教育活动等。重点加强对60岁以上老人的针对性宣传,要求子女共同参与对家中老人的安全提醒与知识普及。同时,指导村(居)委会结合应急分队建设微型消防站,配齐必要消防器材,组织村民开展常态化、简易化的灭火和疏散演练,切实提升基层第一时间的应急响应和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