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 2024-05-27 14:55
  • 来源:岳池县人民政府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我县统一按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五、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六、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七、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八、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九、本通告自20245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2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