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岳池经开区、县农家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岳池县参加残疾人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8日
岳池县参加残疾人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体育强国战略,大力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激励残疾人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切实提升我县残疾人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参加残疾人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5〕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体育比赛包括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残奥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残运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以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含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三条 奖励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由我县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残奥会、亚残运会、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代表四川省参加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岳池籍残疾人运动员(指岳池县户籍按正常程序输送到四川省残疾人运动队、国家残疾人运动队的运动员)。
(二)由我县培养、输送代表广安市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
(三)由我县聘请代表广安市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团队)、赛事辅助人员(主要包括自行车盲人运动员领骑员、田径盲人运动员领跑员、引导员,雪上项目领滑员,赛艇舵手,硬地滚球、盲人门球、盲人足球辅助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团队指2名及以上教练员组成的团队,训练参赛单位(基地)为实施主体的,以项目承训单位(基地)整体为教练团队。
第五条 奖励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紧密结合。
第二章 比赛成绩奖励
第六条 对参加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县政府申报奖励。
第七条 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竞技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团队)及赛事辅助人员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单人单项体育比赛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金牌3.5万元,银牌1.5万元,铜牌1万元,第4名5000元,第5名4000元,第6名3000元,第7名2000元,第8名1000元。
(二)根据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赛事规程,由我县培养、输送代表广安市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获得集体比赛项目前8名的运动队(员),奖励标准如下:
1. 由我县培养、输送的运动队。6人制及6人以上集体项目前8名运动队:第1名15万元,第2名7万元,第3名4万元,第4名3万元,第5名2万元,第6名1万元,第7名8000元,第8名6000元;4人制及5人制集体项目前8名运动队:第1名9万元,第2名5万元,第3名3.5万元,第4名2万元,第5名1万元,第6名8000元,第7名6000元,第8名4000元;2人制及3人制集体项目前8名运动队:第1名5万元,第2名2.5万元,第3名1.8万元,第4名1万元,第5名8000元,第6名6000元,第7名4000元,第8名3000元。各类奖金分配到各队员。
2. 运动队的部分队员由我县培养、输送。按照运动队的相应奖励标准,待市残联核定各队员奖金分配比例后给予获奖队员奖励。
(三)多人单项比赛项目(双人项目、团体项目、接力项目等)奖励参照集体比赛项目执行。
(四)对带领运动员(队)在单项比赛项目或者集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教练员(团队),按照所带运动员(队)获得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五)单人项目赛事辅助人员奖励标准按照其所辅助运动员获得奖金的50%进行奖励。多人单项比赛项目和集体项目赛事辅助人员奖励标准按照运动员获得奖金的15%进行奖励。
对我县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团队),县政府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评先评优时优先予以推荐。
第八条 参加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奖励标准。
(一)对参加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县政府申报奖励。
(二)参加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奖励标准,对获得单项比赛前8名的运动员给予奖励:金牌2000元,银牌1500元,铜牌1000元,第4名—第8名各500元。
(三)由我县培养、输送代表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得集体比赛项目前8名的运动队(员),奖励标准如下:
1. 由我县培养、输送的运动队。第1名6000元,第2名4000元,第3名2000元,第4名—第8名各1000元。奖金分配到各队员。
2. 运动队的部分队员由我县培养、输送。按照运动队的相应奖励标准,待市残联核定各队员奖金分配比例后给予获奖队员奖励。
(四)对带领运动员(队)在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获得前8名的教练员(团队),按照所带运动员(队)获得奖金的4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的运动员(队),奖励标准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奖励标准的40%计奖,参加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的运动员(队),奖励标准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奖励标准的40%计奖。群众组单项比赛项目教练员不计奖,群众组集体比赛项目教练员视为队内运动员分配奖金,不单独计奖。
第十条 由我县培养、输送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的基础教育阶段升学的运动员,经运动员监护人申请,相关学校上报县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核后商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确认,由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根据学生训练需求和自愿原则特招入学。县外市内入学需求的,参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参加残疾人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5〕6号)执行。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十一条 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比赛竞赛规程、秩序册、成绩册(成绩公报)公布的名单及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奖励申报由县残联审核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盖有公章的参赛报名表复印件;
(二)申请奖励对象身份证、残疾人证、银行卡复印件;
(三)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辅助人员在比赛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赛风赛纪,损害广安市代表团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其所有参赛名次奖金,并由主管单位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重度残疾人运动员陪护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和市、县残联组织的赛前集中训练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赛风赛纪、不服从管理,损害广安市代表团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酌情扣减相关补助。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申报资格,追回已发奖金。
第十六条 运动员因兴奋剂问题或违反赛会规定被取消成绩的,取消奖励申报资格,追回已发奖金。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残联据实造册,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已确定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含重度残疾人陪护),在市、县残联组织的赛前集中训练期间和参赛期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据实发放。运动员(含重度残疾人陪护)参加比赛和集训时,往返发生的交通费,参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川公网安备 511621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