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岳府办发〔2015〕68号)文件的实施范围?
答:在岳池县辖区内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专门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问:家庭农场的生产规模有什么要求?
答:原则上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粮油类:集中连片50亩以上;经济作物类:蔬菜(北部山区30亩以上)、水果、花卉50亩以上;食用菌产业30万袋以上;牲畜类: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獭)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水产类:池塘养殖20亩以上;林业类:竹、木等用材林100亩以上,花椒、核桃等干果类40亩以上,黄柏、杜仲等中药材20亩以上,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含林下种养)年产值10万元以上;农机服务类:作业面积100亩以上,农业机械3台(套)以上,建有农机棚50平方米以上且农业机械原值3万元以上;植保类:作业面积50亩以上且人均收入5万元以上;休闲农业、特色产业类:面积50亩以上;种养结合类:50亩以上;特种种养殖类:20亩以上或年产值300万元以上;其他类:年产值10万元以上。
问:家庭农场的扶持措施有哪些?
答:1、完善登记服务,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以按相应法律法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县工商质监、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等措施,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开展示范创建。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规范生产行为,完善经营制度,提升管理水平,着力培育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典型,引领带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3、加强财政扶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备案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在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对家庭农场予以奖补。
4、强化金融支持。一是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把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建立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提供“一对一服务”,给予全方位、系统性金融支持。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合理信贷需求。二是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订单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涉农直补资金担保、林权抵押、蔬菜大棚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畜禽产品抵押、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抵押等创新业务,向资信情况良好的家庭农场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要把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支持重点,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费率优惠、担保额度放大等优惠。三是推进家庭农场信用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开展对家庭农场的信用评定工作,将信用评定结果与家庭农场的贷款授信结合起来,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正向激励机制。四是认真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家庭农场积极投保农业保险,稳步提高农业风险防控水平。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开展“银保财互动”试点。
5、保障用地用电用水。一是保障相关用地。家庭农场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畜禽有机物处置场所、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处置场所,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农产品临时存储及分拣包装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配套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均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照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林地占用手续。二是落实用电用水政策。电力、水利部门(单位)要保障家庭农场正常生产用电用水,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市场农产品大批包装的用电用水,按照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执行。
7、强化社会化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8、加强人才培养。大力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大家庭农场人才培养力度,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耕耘者计划、农村实用人才等培育计划,着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