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岳池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实施细则》(岳府办发〔2005〕87号)文件的实施范围?
答:户籍在岳池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适用本细则。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
答: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的对象,从取得《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如遇独生子女死亡,从死亡次月起停发。
问:2016年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有何新规定?
答: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卫发〔2016〕1号)的规定:即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问:如何确认新增、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资格确认与退出?
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社会事务办卫健窗口)根据规定完成新增、继续享受、退出的审核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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