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02-13 11:16 来源:岳池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view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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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翠湖景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4〕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按照“老有所养”和“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总体思路,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17年,全县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城市社区,75%以上乡镇和50%以上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床位数达到5000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3张以上;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5000个以上。到2020年,全县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床位数达到5200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养老服务提供就业岗位520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应根据《岳池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年—2030年)》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用地规模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老年人口较为集中或者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要适当加大养老设施建设规模。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建筑底层,与变电站、锅炉房等可能有影响的设施保持合理距离,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老年人活动场地按每1万人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托老所(含残疾人康复托养所)配建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不配建;2万平方米及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100平方米配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按住宅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同时,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要在2017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2.推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推动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合作机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探索把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

3.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整合资源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扶持发展集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二)强化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养老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就业,并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须经县本级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岗位、社保补贴(单位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完善养老服务功能。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城乡社区要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有效链接。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拓展服务内容,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培育公益慈善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及义工服务时间储备等互助制度。创新养老模式,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开发老年产品,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

三、落实扶持政策

(一)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和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信贷投入并提供优惠服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合伙组织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进行融资,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予以支持;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其项目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50%,至项目贷款之日起贴息3年,贴息资金由县财政负担,财政部门每年与金融部门结算1次。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信用培植范围。鼓励驻县各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设立老年人意外责任险,通过风险分担机制,转移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并向上级公司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和开发岳池养老服务项目。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政府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落实养老服务医疗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医疗机构,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全面开展省内跨地区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探索省外异地结算方式。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

(三)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省市政府规定,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落实土地供应政策。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养老床位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该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五)落实补贴政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建立对政府兜底类服务对象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培训补贴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

1.落实政府兜底类服务对象补贴。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费接收供养“低保”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或城镇“三无”老人,失能半失能“低保”、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老人的,除政府按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等费用外,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分别按不低于100元、200元、400元标准给予补贴。收住老人具有多重身份的,按最高标准给予补贴。

2.落实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和培训补贴。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和培训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购置、租赁房屋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经营期限应不低于10年),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实际收住老年人数对养老机构进行运营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再就业岗前培训的养老机构给予培训补贴,按委托培训机构实际培训人数,每合格录用1名一次性给予补助不低于500元。

3.落实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乡镇、城乡社区新建、改建或租赁房屋,床位在10张以上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在该机构建成投入使用后5年内,按照每年不低于3000元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4.建立财政分担机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中、省、县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补贴期限内,由乡镇财政兜底解决;在中、省、县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补贴期限结束后,各类补贴由县乡两级财政兜底解决。民政部门本级留存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5.严格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许可、办理法人登记并投入运行后,需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申领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书,按实际建成床位数及时核拨一次性建设补贴。用房自建的,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租用房屋的,补贴资金在3年内按50%、30%、20%比例拨付到位;运营补贴由民政部门据实按月审核,每半年拨付一次。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10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且不得擅自改变机构场所及设施用途。如确需改变机构场所、设施用途或停业、歇业的,要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民政部门。同时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或已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10年内改变经营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追回全部补贴资金。享受运营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解除服务关系,运营补贴即行终止。

四、加强组织领导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县上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消防大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老龄办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岳池县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养老服务业发展日常工作,为推动全县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建立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对不符合要求或违法违规的,除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外,可作出终止优惠待遇、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规定做好企业(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养老服务项目审批工作,并将核准和审批文件同时抄送民政部门;对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养老服务按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科学选址、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切实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置,优先落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优先配套养老机构周边的城市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消防部门要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其余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认真抓好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监督管理。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要加强养老服务业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发展改革、民政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进一步营造养老服务业发展良好社会环境。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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