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驻县相关金融机构:
《岳池县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岳池县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岳池县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县内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发放贷款,推动银企政互利合作发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5号)及《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6〕74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池县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大对我县企业贷款投放、全面推动我县改革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均指在岳池县境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业法人经济实体。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驻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我县境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适用范围: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企业(项目)发放贷款(担保)而产生且经审核认定列为核销的贷款(担保)损失,重点用于补偿支持重点工业、三大优势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扶贫开发、节能环保、疫情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民生工程等领域的贷款(担保)损失。
以下四类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一)对国家明令淘汰或限制发展的产业进行贷款(担保),产生的损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等自身原因而产生的损失;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履约担保、诉讼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产生的损失;
(四)中、省明文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补偿范围的损失。
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本单位的风险准备金。
第七条 县财政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专项账户开立、资金分配、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好专项补偿资金申报工作,会同县财政局、人行岳池支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 补偿资金申请条件及补偿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如下条件的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信用贷款及扶贫贷款而形成的损失,按贷款本金损失的2%给予补偿,每家银行补偿额度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一)在我县境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二)投放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公布的对应期限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20BP(基点),并不得以中间业务费、管理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2%给予风险补偿,每家小额贷款公司补偿额度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1年以上,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各项规定、无不良业务记录。
(二)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且实际损失率不超过5%。
(三)按要求及时向县金融工作局等业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担保损失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每家融资性担保公司补偿额度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一)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以上,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各项规定、无不良业务记录。
(二)担保费率不高于2%,且实际代偿率不超过5%。
(三)按要求及时向县金融工作局等业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四章 补偿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岳池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表;
(四)企业贷款明细表;
(五)核销贷款损失相关文件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岳池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表;
(四)岳池县企业贷款业务明细表;
(五)贷款损失证明资料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岳池县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表;
(四)岳池县企业担保业务明细表;
(五)担保损失证明资料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每年2月20日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本办法前述规定,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贷款(担保)损失,以县级支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单位,向县金融工作局统一申报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县金融工作局自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局、人行岳池支行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自收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六条 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不足时,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补足。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积极追偿,收回损失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报备,并按收回损失金额的2%比例向县财政局退还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申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外,2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资金及县政府其它政策性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擅自改变用途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三条 中、省、市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其他政府财政补偿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偿,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川公网安备 511621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