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岳池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岳池县医药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十七届县政府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岳池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兴业,推动岳池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全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在岳池县境内投资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等,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工业生产型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园区发展规划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一般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格按原自然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四条 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在“七通”(即通道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燃气、通通讯、通电视)的条件下,以现状供地。
第五条 企业实行自行平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在0.3亿元—1亿元(含0.3亿元,不含1亿元,下同)的项目,按照8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5亿元的项目,按照10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企业可选择自行平场或政府平场方式,若选择自行平场,按12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对协商自愿使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蒸汽,且连续12个月累计使用量达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补贴标准如下:
(一)蒸汽用户连续12个月累计使用分布式能源蒸汽量达3万吨以上(含3万吨),县财政按照30元/吨标准给予补贴;
(二)蒸汽用户连续12个月累计使用分布式能源蒸汽量达2万吨以上(含2万吨)不足3万吨,县财政按照20元/吨标准给予补贴;
(三)蒸汽用户连续12个月累计使用分布式能源蒸汽量达1万吨以上(含1万吨)不足2万吨,县财政按照10元/吨标准给予补贴。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达到相应标准,县政府一次性给予该企业财政补助,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培育。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0.3亿元—0.5亿元(含0.3亿元,不含0.5亿元,下同)且投资强度达180万元/亩以上的,财政补助2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1亿元且投资强度达180万元/亩以上的,财政补助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且投资强度达180万元/亩以上的,财政补助4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推动形成新兴产业集群的核心项目或龙头企业,财政补助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修建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修建多层厂房的工业企业,新建的第2层厂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企业补助;新建的第3层及以上厂房按80元/平方米给予企业补助。对企业修建多层厂房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第九条 对建成投产后的工业生产型项目,连续3年亩平均经济贡献度达6万元—10万元/年(含6万元,不含10万元,下同)的,可一次性按2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连续3年亩平均经济贡献度达10万元—15万元/年的,可一次性按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连续3年亩平均经济贡献度达15万元/年以上的,可一次性按4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本条和第七条累计补贴不超过5.6万元/亩。
第十条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造、股权重组,企业合并、分立、出售、关闭破产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征或免征契税。
第十二条 工业生产型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外,属县内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费用按低限减半征收。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内,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引进项目用电价格拟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宗工业电价,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按其相应的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执行对应类别的电价,按县发展改革局批准的电价标准执行;
(三)根据生产用电实际需求,经企业申请、县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执行峰谷电价。
第十四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给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网建设安装费用,红线外由县政府督促相关要素供应企业负责,红线内由新办企业负责,如果企业建用电双回路及供水、供气专线的,根据投资规模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对建设噪声、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大的企业给予补助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对获得自营出口权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企业产品获生产专利、自主创新品牌、自行研发产品并在岳池生产的;
(二)对首次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
(三)企业引进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人才,且在岳池工作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四)对建立省级及以上科技研发检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现代农业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投资主体(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在县内投资发展中药材、花椒(租赁或流转土地10年以上)产业,花椒种植规模达200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达1000亩以上的优先安排相关涉农项目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规模大、投资强度高、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引领性和带动性强的农业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明确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在县内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效益农业,并进行规模化生产及产业化经营的,给予投资主体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龙头企业奖励或农产品品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投资主体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可按规定使用。直接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用于现代农业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工矿废弃土地,从使用当月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农产品包装、加工、贮藏、销售等的永久性建筑用地,耕地开垦费按法定标准低限交纳。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农业投资主体,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第二十三条 现代农业投资主体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椒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农产品初加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现代农业投资主体从事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9年修订)》鼓励类的投资项目,享受相应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支持、国家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建设,享受农业业主相关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聘请中、高级农艺师为技术顾问,按农业专家对待。
第二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实施农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金融政策优惠。
(一)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发展现代农业的信贷投放。
(二)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通过财政以奖代补和风险补助方式,加快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三)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
(四)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产品适销对路、效益好的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根据特色农产品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和宽限期。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农村房屋等固定资产、产品销售订单、农村产权抵押或企业信誉度进行贷款。
(五)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农村联保贷款和涉农资产担保贷款等业务。
(六)扩大农业保险和森林保险覆盖区域,增加试点险种,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综合保险等涉农保险,支持开展农村商业保险。
第四章 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9年修订)》鼓励类投资项目,享受相应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支持、国家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的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按一般工商业企业的价格政策执行。工业园区内的现代物流企业经营用水价格按工业生产用水价格执行,经营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经营用气价格按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属于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的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企业建设期间,属于县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相关规定减免。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综合体土地可按县政府审定的规划方案,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城市综合体应以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餐饮、公寓住宅、综合娱乐功能为主,其中商业商务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居住用途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20%。
第三十二条 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土地成交价款首付款比例可降至50%,其余土地成交价款可实行分期付款,自土地出让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三条 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其商业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相关规定减免;房地产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我县现行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传统服务业提档升级。对落户我县的世界500强、全国100强、全省50强服务业企业,当年实际进资2000万元以上或外资当年现汇进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十五条 对商贸龙头企业在集镇新建连锁超市、经营点达3个以上且每个点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经审核后按6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六条 鼓励科技研发、创业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创意设计、中介服务、文化体育、租赁类等服务业企业入驻县域。
第五章 社会事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管理规范的民办学校办学;扶持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专项补贴、购买教育服务、建设民办教育公共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发展有特色、高质量的民办学校;表彰、奖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等。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等与公办学校同价。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
第三十九条 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规划。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四十条 在制定和调整区域规划、新增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在重点领域举办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相应的财务、税收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院,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和农村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支持举办一定规模的老年病、康复护理、医疗美容、中医等专科医疗机构。
第四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社会资本以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第四十二条 积极引进外资举办医疗机构。支持境外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合伙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申请举办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合伙医疗机构的外方及中方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积极鼓励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十三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第四十四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按规定报物价和卫生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合法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五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的相关规定,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医院评审、120急救网络准入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标准、同条件、同监管。
第四十六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支持社会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方面的建设,在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 鼓励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第四十八条 对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限额扣除。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房自建的,根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等因素,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4000元的建设补贴,补贴资金在该机构建成投入使用后3年内每年按1/3拨付;租用房屋(包括公建民营)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建设补贴,补贴资金在该机构建成投入使用后5年内每年按1/5拨付。新建、改建和租赁房屋,兴办固定服务老年人30位以上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在该机构建成投入使用后5年内,每年按3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第五十条 按实际收住本地户籍人数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和等级规模等情况,每人每月补贴40元—60元。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地户籍低保老人、特困供养老人、“三无”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的,除政府按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等费用外,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分别按100元、200元、2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收住老人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其中最高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十一条 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与聘用人员签订6个月且不足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我县确定的补贴标准500元/人的50%(即250元/人)给予补贴;与聘用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我县确定的补贴标准500元/人的80%(即400元/人)给予补贴。
第五十二条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须经过县本级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合伙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和期限参照四川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其项目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50%,自项目贷款之日起贴息3年。贴息资金由批准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府财政负担,财政部门每年与金融部门结算1次。
第五十五条 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医护专业人员和设施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
第五十六条 新建或改(扩)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设置有收费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新建或改(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审批登记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残疾人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设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按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初装费(配套费)减半收取;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减免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第六章 文化旅游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五十七条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成片绿化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且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其非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可由用地者依法与集体土地的承包方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方式租赁使用。若涉及林权的,应依法按程序申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旅游公共设施划拨供地,对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绿地或没有永久建筑的公共设施用地,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2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需征用土地建永久性设施的,按照评估地价70%作为招拍挂出让起始价。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用地指标优先统筹安排。经申报并批准纳入省重点旅游项目的,用地在省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
第五十九条 景区内建设亭、栈道、旅游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城市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第六十条 鼓励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采取项目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大力扶持龙头企业、重点产业园区、重大产业工程、项目等。对提高岳池知名度和文化影响力的原创影视、动漫等文化艺术作品及文化领军人物予以奖励。
第六十一条 积极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向中央、省争取专项奖励补助资金,县级按相关政策配套专项奖励资金。
第六十二条 文化旅游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扩大经营规模,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等有关手续时,涉及的有关税费享受国家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十三条 文化旅游企业享受县政府有关工业企业申报技术改造、大企业大集团、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园区(基地)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业企业在用水、用气、用电等方面的价格政策。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或“两上”文化旅游企业(限上企业、规上企业)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气、用水价格。
第六十四条 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并在西部地区属于鼓励类产业的文化旅游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给予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文化企业,按规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符合相关要求的工业厂房、仓储用地、可利用的民舍院落区域、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产兴办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第六十六条 对在县内新建的三星级以上酒店、3A级以上景区,从开业经营之日起,根据年经济贡献度增量的3%给予3年补贴。
第六十七条 纳入市级以上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政策规定县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下限减半收取。
第六十八条 凡投资开发建设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博物馆等文化旅游项目,将用地出让收入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下同)的项目为10%,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为20%,投资1亿元—10亿元的项目为30%,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相关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十九条 对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并成功创建旅游示范基地、精品村寨等省级文化旅游业态品牌给予5万—10万元奖励,国家级品牌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七章 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第七十条 支持技术创新。
(一)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前3年依次按年经济贡献度的24%、21%、18%的标准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等,从第4年起,按现有总部企业支持标准行执。
(二)对现有总部企业,根据年经济贡献度金额大小相应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具体为:
(1)年经济贡献度≤1000万元的部分,按年经济贡献度11%的标准予以支持;
(2)1000万元<年经济贡献度≤2000万元的部分,按年经济贡献度12%的标准予以支持;
(3)2000万元<年经济贡献度≤3000万元的部分,按年经济贡献度14%的标准予以支持;
(4)年经济贡献度>3000万元的部分,按年经济贡献度15%的标准予以支持。
第七十一条 对总部经济企业生产、办公建房,优先保障用地;除房地产开发和农业种养殖用地外,其他总部经济企业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依规按程序保障用地。
第七十二条 支持办公用房。
(一)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在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全部兑现到位。
(二)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租用国有资产作为办公用房的,享受“三免两减半”即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的优惠政策。
(三)租用非国有资产作为办公用房的,按每月8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期限为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且在期满后3个月内全部兑现到位。
(四)先租后买或先租后建的按购买应享受补助扣减已享受租赁补助的差额进行补助。
(五)对现有总部企业拓展办公用房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第七十三条 支持企业用工。
(一)对企业人才引进提供专项服务,支持帮助总部企业到高校或在我县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我县人力资源培训平台为总部企业开展用工和岗前培训。
(二)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前两年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县本级部分等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
(三)支持总部经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岳池境内就学,其子女可以就近选择县属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
第七十四条 支持企业融资。
(一)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将县内金融机构对总部经济企业贷款纳入县财政性资金存贷挂钩调存,并按3倍认定信贷投放额。
(二)对总部经济企业,发改、经信、住建、财政等部门帮助向上申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争取国家、省级资金补助支持。
第七十五条 支持发展医药服务园项目。对引入的医药服务园等CSO(合同销售组织)项目,根据项目年经济贡献度给予奖励。实行反比例阶梯式奖励,具体标准为:项目引进的所有企业、商户(含孵化园公司)年经济贡献度低于500万元,当年不给予奖励;年经济贡献度500万元—25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2500万元,下同)按年经济贡献度的21%给予奖励;年经济贡献度2500万元—5000万元,超出2500万元部分按年经济贡献度的20%给予奖励;年经济贡献度在5000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按年经济贡献度的18%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按年度结算,当年已奖励的部分不纳入下一年度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在县域范围内的生产型企业,年经济贡献度首次突破10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企业年经济贡献度突破3000万元,以突破之年后的下一年起计,此后每年以前3年经济贡献度的平均数为基数,按当年经济贡献度的15%给予企业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当年已奖励的部分不纳入下一年度计算。
第七十七条 对获得各行业组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第七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开发局等单位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给予企业员工培训适当补贴。
第七十九条 对于大型生产企业、高经济贡献度企业、国家战略新型产业企业和高附加值科技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八十条 对新办企业,实行“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级领导定点联系。
第八十一条 凡到岳池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统筹安排。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和技术人才,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八十二条 除环保、安全等确需检查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负担和摊派。
第八十三条 政法机关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为企业购入原料、输出产品等交通运输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本政策若与中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中省市文件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政策与我县出台相关专项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享受标准以专项政策为准。同等条件下,若本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优于专项政策,适用本政策。
第八十六条 本政策由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政策自2020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岳池县投资促进优惠政策》(岳府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岳池县医药产业发展专项政策
为优化岳池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和发展环境,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全面提升生物医药产业综合竞争力,在原《岳池县医药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岳府办发〔2017〕31号)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及成都等地发展医药产业相关政策,制定本专项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县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或个人。
二、支持政策
(一)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1.鼓励企业新药创新。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符合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我县转化生产的新药,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对1类化学药、生物制剂、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的,每项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新药每项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和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每项分别给予35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2类化学药、2—8类生物制品、2—8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和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每项分别给予15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我县生产和纳税的医疗器械企业(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其中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年经济贡献度达500万元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年经济贡献度达1200万元以上,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实验动物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平台、转化医学中心、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以税务发票及实物为准)的1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自建研发平台。对在我县企业自建自用被评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在我县生产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前三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并落户岳池生产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创新项目实施。对医药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项目专项资金100万元及以上,按获得专项资金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实施的医药项目被纳入国家级重点项目且建成投产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7.支持企业技术更新。企业自主申请或购买发明专利技术,且在我县转化生产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加快企业培育步伐。
8.支持企业引进新品种生产。新转入或新取得生产资质且在我县规模化生产的品种,单个制剂品种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中成药品种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化学原料药品种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中药提取物(兽药产品)品种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转移(引入)我县生产的药品品种(品规),单个品种(品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每个品种(品规)给予转移(引入)人员(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
9.支持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对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认证的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化学制剂、生物制剂,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原辅料登记奖励。对取得登记号的新原料药,所关联制剂首次获得上市批准或首次关联已上市制剂品种通过关联审评,给予原料药产品登记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登记号的新辅料,所关联制剂首次获得上市批准或首次关联已上市制剂品种通过关联审评,给予辅料产品登记人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支持医疗器械企业建设。生产二、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入驻经开区装修100级(含除菌净化设备等,下同)、1万级、10万级、30万级洁净生产车间,经检验合格,企业竣工投产后,对洁净车间分别按每平方米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标准进行补贴。入驻企业购买医疗器械相关生产设备,按购买设备总价(竣工投产后,以税务发票及设备实物并参考设备市场价为准)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设备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产品通过授权公告机构认证获得CE或FDA国际认证的,给予其实际认证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
1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在我县生产医药企业年经济贡献度首次突破200万元、4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已奖励的部分不纳入下一年度计算。对我县的医药企业或医药项目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8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或项目管理团队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以税务发票及实物为依据)达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期竣工投产纳税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三)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14.提升高层次人才待遇(对适用本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
(1)对来我县工作的“两院”院士,每年分别发放200万元奖励(院士或其团队每年在我县连续从事医药产业工作不少于3个月)。
(2)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获奖者,每年分别发放50万元奖励(每年在我县连续从事医药产业工作不少于3个月)。
(3)对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学术带头人),省科学技术获奖者,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年发放20万元奖励(每年在我县连续从事医药产业工作不少于3个月)。
(4)对来我县医药企业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岳池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硕士、博士/正高职称,工作每满1周年,每年发放6000元、2万元租房补贴和1万元、3万元安置补贴,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5)医药生产企业引进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等级)高技能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并在我县从事生物医药工种(岗位)满1年的,经县医药产业发展工作组办公室认定后给予人才个人1万元/年的工作生活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15.建立人才荣誉制度。对在我县连续从事医药产业工作3年以上且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县政府评审认定并授予“岳池县生物医药发展优秀管理人才”“岳池县生物医药发展优秀技术人才”荣誉称号,分别给予人才个人4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县连续从事医药产业工作3年以上且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县政府评审认定,授予“岳池县医药发展杰出人才”荣誉称号,给予人才个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解除来岳人才后顾之忧。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由县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按原从事工作、专业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人事调动手续或协调就业;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的,根据个人意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县内相应学校就读。
(四)强化要素服务保障。
17.推动绿色发展。鼓励在我县建设医药废物处理设施,支持危废处理机构为我县生物医药企业提供危废处理服务,按其年度服务金额的10%给予危废处理机构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超过3年。
18.给予动力补贴。医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实际费用的10%给予动力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其他
19.对于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大医药项目,可根据其建设规模、投资强度、效益贡献等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政策支持。
20.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重叠之处以本政策为准,若其他政策优于本政策的,享受其他政策,但不可重复享受。
21.本政策由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