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街道园田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江维,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和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25日在XX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其生产的“百年老卤”调味品。该产品在销售页面显著宣传“百年老卤”作为核心卖点,申请人基于此宣传购买该商品。收到商品后,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XX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历史仅12年,与“百年”宣传严重不符。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以下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理由为“百年老卤配方系法人祖传,故宣传不构成虚假”。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理由如下:一、“百年老卤”宣传指向商品来源而非配方,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在普通消费者认知中,“百年老卤”指代的是品牌或商家的卤制工艺传承历史,而非配方年代。该厂成立于2013年,其宣传语刻意突出“百年”,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品牌具有百年历史,构成实质性误导;被申请人将“配方传承百年”等同于“商品具有百年历史”,属于偷换概念。即便配方源自百年前,但商品生产者成立仅12年,宣传“百年老卤”仍是对商品来源的虚假陈述。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证据认定违法厂家声称配方传承百年,但未提供任何历史文献、专利登记、传承公证等客观证据,被申请人仅凭厂家单方陈述即采信,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证据审查的要求;申请人已提交企业成立时间的官方公示信息,被申请人未对该核心矛盾点进行核查,属事实认定不清。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不予立案违背立法目的该产品销量巨大,已对大量消费者形成欺骗,扰乱调味品市场竞争秩序。被申请人以主观理由不予立案,变相纵容虚假宣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综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及市场秩序。为维护法律尊严,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的程序合法。2025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申请人称其购买的XX公司生产的五香型红卤卤料包装上宣称“百年老卤”,但是该厂成立日期为2013年,其宣传“百年老卤”无任何依据。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5年7月24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二、被申请人调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经调查,被举报人XX公司经营者的爷爷爱好饮食,尤其擅长烹制卤菜,该卤菜配方传承至今,被举报人的经营者根据该配方生产五香型红卤卤料,在包装袋上标注“百年老卤”字样,也是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展望。广告本身具有艺术性、文学性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第一条)”,对广告内容的解读和评判不宜机械片面和断章取义。被举报人生产的标有“百年老卤”字样的五香型红卤卤料明确标注保质期为18个月,普通消费者即使因为“百年老卤”的字样购买卤料,也不会联想至该卤料已存放百年,其购买意图更不会是使用存放时间满一百年的卤料。这种语言表述在普通消费者的理解范围内,不致影响其购买判断力,诱导消费的说法无从说起。同时,被举报人“百年老卤”说法并未明示或暗示其公司成立时间已达百年,其标注的“百年”也不应理解为数据引用,无需注明数据出处。可参考“百年润发”“百年人寿”等产品命名。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里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理由一中称:“‘百年老卤’指代的是品牌或商家的卤制工艺传承历史,而非配方年代。”被申请人认为该理由自相矛盾。一般来说,卤制工艺包括:原料处理、卤汁配制、卤制、卤水保养等步骤。综上所述,被举报人生产的五香型红卤卤料包装袋上标注“百年老卤”不构成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的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请求县政府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在线上购买被举报人好帮手调味品厂生产的“百年老卤五香型红卤”后发现其涉嫌虚假宣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025年7月22日申请人通过线上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称被举报人违反相关法律,希望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短信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2025年7月2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购买凭证、举报详情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天堂村出具的证明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本案中,被举报人在“五香型红卤卤料”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百年老卤”的内容,属于以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为媒介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商业广告。但“卤料”是大众经常消费的食品,消费者选购“卤料”注重的是商品本身的品质、价格及业界口碑等因素,该标注对消费者不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因此该标注内容不符合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认定案涉举报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未发现相关违法违规事实,并于2025年7月24日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因此,被申请人已就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川公网安备 511621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