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府复决〔2025〕33号陈xx不服岳池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投诉处理回复案
日期:2025-11-07 15:30 来源:岳池县司法局 访问量:{{ view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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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xx,男,汉族,住址:xx。

被申请人:岳池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街道安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宋敏,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作出投诉处理情况回复(某公司),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527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和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履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312日通过某公司网购饲料,认为该产品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于322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退货退款及行政处罚。被申请人326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申请人据此提起复议。核心争议: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46条及实施条例第2746条,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投诉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期反馈投诉受理及处理结果,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责令其限期作出行政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接到信件后,经过核查,被申请人于202543日对某公司涉嫌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被申请人于2025512日依法对某公司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31元、没收涉案饲料(已拆包的2袋,剩余重量分别为11.35kg13.10kg;已分装好的1袋,重量为0.1kg)某公司经营者于2025514日缴纳罚没款,目前已结案。被申请人于2025414日与申请人陈xx进行电话联系,告知其已对某公司立案调查,但因农业农村部门未出台奖励政策,故没有相关奖励。农业农村部门无明确规定,必须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及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且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故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经查:申请人称其购买的被投诉举报人某公司售卖的饲料产品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后申请人于20253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要求依法查处商家、退赔费用、奖励本人和书面告知。被申请人于2025327日收悉该投诉举报;43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414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已经立案调查;51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处罚;514日,被投诉举报人按期缴纳罚款;52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作出投诉处理情况回复,向本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购买凭证、投诉举报信、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该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有权对本案所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该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七日内对投诉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3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但未在法定时间内对投诉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系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处理并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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