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府复决〔2025〕21号阮xx不服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案
日期:2025-11-07 15:18 来源:岳池县司法局 访问量:{{ view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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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阮xx,男,出生日期:XX,汉族,住址:XX。

被申请人: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街道新东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江维,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31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款豆腐乳”,被投诉举报人所售豆腐乳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2535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42日通过书面方式作出《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阮xx投诉举报XX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回复》告知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39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件,2025311日,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2025327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20253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42日将书面回复邮寄于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的认定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对XX现场检查、询问、查看举报所涉及的豆腐乳的检验报告及供货商资质、购进记录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认为,XX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举报所涉及的豆腐乳来源合法、有标签、经检验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至于该豆腐乳标签上的配料表标示了料酒但未展开标示料酒的原始配料这一情况,因XX仅为食品销售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其购进食品时并没有义务查验配料的具体标示内容。被申请人作为该豆腐乳销售者属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发现XX作为食品销售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未提供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综合以上情况,被申请人认为XX未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经查:申请人称其购买的被举报人XX售卖的豆腐乳产品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后申请人于20253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要求依法查处商家、退赔费用、奖励本人和书面告知。被申请人于202539日收到该投诉举报;311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被申请人于2025324日对被举报人XX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于2025327日在被申请人现场询问时,明确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5328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541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向本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购买凭证、举报详情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授权书等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购买凭证、举报详情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授权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该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工作,其有权对本案所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执法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及决定是否立案,并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39日收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于2025324日、27日对XX进行现场检查和调取证据。经检查,被投诉举报人已经履行查验食品和行政证明文件的义务,并无检验售卖食品配料和具体标识的义务。所以,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于2025328日决定不予立案。因此,申请人的举报权已得到保障,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其于2025328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该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3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5311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被申请人于2025324日对被举报人XX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于申请人的组织调解的投诉内容,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被举报人于2025327日现场询问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由于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而终止调解程序,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5328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处理了投诉内容,决定举报是否立案,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532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328日作出的《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阮xx投诉举报XX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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