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xx。
被申请人:岳池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体育路上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桦,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关于曾XX请求岳池县社保局补发退休金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和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65年12月应征入伍,于1974年参加工作,2008年8月退休,退休时在计算申请人的工龄时被申请人少算了2.5年,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将未计算的2.5年工龄已补发退休金到申请人的退休账户上,但被申请人从2008年8月应补发至2024年4月给申请人的退休金未如数补发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补发退休金,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给申请人回复,现申请人收到回复并阅读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为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明确引用了《关于经查证更改工龄后的人员应如何享受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川人福函〔1990〕5号)文件规定,申请人认为该文件对申请人的诉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文件的内容是省社保局给绵阳市人事局的复函,该复函的内容里面并没有要求其他县市应参照本复函处理类案。且该复函是1990年8月1日的复函,现已经过35年,该复函已作废止,被申请人现仍用该复函来处理申请人的具体事宜,明显有悖于法律。我国的行政部门本着有错必纠,依法办事的原则,请岳池县人民政府依法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主要诉求是其本人于2024年3月向县人社局提出了关于连续工龄认定的申请(认定的时间段为1972年3月至1974年7月共计2.5年),在县人社局批复同意后要求被申请人补发其2008年9月退休至2024年4月期间的养老金差额部分。经核实,申请人于1965年12月应征入伍,1974年参加工作,2008年8月退休,2008年9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时的月养老金为1223.2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关于认定曾xx同志连续工龄的通知》(岳人社函〔2024〕38号)后,于2024年5月按照增加连续工龄2.5年后的标准重新计算其退休养老金,重核后的月养老金为1297.2元(月增加额74元),并从2024年3月起按照重核后的标准进行了补发,但没有补发其申请认定本次连续工龄之前(即2008年9月至2024年2月)的养老金差额部分。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养老待遇补发问题,根据《关于经查证更改工龄后的人员应如何享受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川人福函〔1990〕5号)的相关规定,凡经组织查证后,按规定更改连续工龄的人员,应从组织决定更改之日起,享受有关待遇,更改工龄前已受影响的待遇一律不予补发。申请人提出认定连续工龄及县人社局认定时间均为2024年3月,被申请人按照文件规定已从2024年3月进行了待遇补发。因目前没有新的文件对该政策进行调整,因此涉及申请人新增工龄认定待遇重算后补发的问题,只能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经查:申请人称其于2008年8月退休,退休时少算了2.5年的工龄,在2024年3月申请重新认定工龄后,被申请人补发了自申请月起少算工龄的退休金。但申请人认为应当补发自申请人2008年8月退休之日起少算工龄的退休金。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补发少算的退休金。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回复称,根据《关于经查证更改工龄后的人员应如何享受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川人福函〔1990〕5号)的相关规定,凡经组织查证后,按规定更改连续工龄的人员,应从组织决定更改之日起,享受有关待遇,更改工龄前已受影响的待遇一律不予补发。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3月17日,本机关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岳池县社保局补发退休金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退休报批相关资料、退休职工待遇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申请人于2024年3月向岳池县人社局提出关于连续工龄认定的申请,在岳池县人社局批复同意后要求被申请人补发认定本次连续工龄之前(即2008年9月至2024年2月)的养老金差额部分。被申请人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经查证更改工龄后的人员应如何享受有关待遇的复函》(川人福函〔1990〕5号)“凡经组织查证后,按规定更改连续工龄的人员,应从组织决定更改之日起,享受有关待遇,更改工龄前已受影响的待遇一律不予补发”之规定,不予补发申请人认定本次连续工龄之前(即2008年9月至2024年2月)的养老金差额部分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补发退休金申请书,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答复并送达,未超过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60日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关于曾xx请求岳池县社保局补发退休金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关于曾xx请求岳池县社保局补发退休金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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