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xx。
被申请人:岳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朝阳街道工业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汤兵,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在广安市热线(12345)平台上进行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3日收悉。
经审查,申请人系四川省岳池县XX 街道XX业主,其分别于2025年3月21、22、26日拨打12345热线投诉反映楼下“XX店铺”噪音及违规排放油烟的问题。之后,其在国务院的客户端互联网+督查平台上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按照12345办理规则于2025年4月16日在广安市热线(1234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12345政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拨打广安市热线(12345)、在国务院的客户端互联网+督查平台上进行投诉的方式反映“XX店铺”噪音及违规排放油烟的问题,后被申请人按照12345办理规则在广安市热线(12345)平台将处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该投诉事项并不能等同于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且申请人并没有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的投诉,广安市热线(12345)平台对申请人反映问题的回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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