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日期:2025-04-02 15:56 来源:岳池县司法局 访问量:{{ viewCount }}
分享: 【字体:  中  小

申请人:岳池逢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MADJGUMFXK,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丝绸路(滨江锦苑)3栋追加门市。法定代表人:付冬梅。

被申请人: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271号。法定代表人:姜辉,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将履职申请按信访事项处理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4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8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履行申请按照信访事项处理,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督促岳池县输变电协会、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查处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6家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人称:县委、县政府出让74.19亩城区建设用地,批准建设“四川岳池输变电之乡电力技能培训中心大厦”(包括办公、商业和部分住宅,下称“电力·世纪城”)。项目由付冬梅、李仕豪等100多人分别挂靠在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6家公司)名下进行资金筹集。100多位自然人为实际投资人,共筹集资金1.2亿元用于施工建设,6家公司(没有实际出资)作为名义股东成立了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系付冬梅、李仕豪、张胜文、林可诗、蒋元进、唐跃龙、苏小琴、唐宏8位“电力·世纪城”实际投资人作为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岳池逢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目的系代表8位实际投资人的意思表示,就“电力·世纪城”项目中的权利义务事宜,向第三方提出请求或履行义务。但是,在“电力·世纪城”实际建设中,6家公司违法私分“电力·世纪城”项目写字楼1.2万平方米,每家公司2000平米;6家公司中的部分公司与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串通,实施施工造假、虚增成本、侵占资金等严重违约、违法甚至犯罪行为。2022年12月,被申请人组织6家公司及实际投资人代表召开沟通会并决定由被申请人出资,以岳池县输变电协会名义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2022年12月27日,在实际投资人代表参与并确认下,岳池县输变电协会与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及电力技能培训中心(电力世纪城)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合同》,审计完成时限90天。2024年2月3日,被申请人组织6家公司、实际投资人代表、岳池县输变电协会与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审计情况口头宣布了审计初步结果。审计初步结果反映出项目建设施工中的大量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书面正式审计报告至今没有提交,严重违背90天的审计完成期限。2024年7月,“电力·世纪城”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付冬梅等8位代表以岳池逢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督促岳池县输变电协会、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30日前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查处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6家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回复申请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推卸职责、义务,不正面回应。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将履行申请按照信访事项处理”的情况。(一)根据《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岳委办〔2019〕105号)《中共岳池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岳池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服务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岳编发〔2024〕50号)《中共岳池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岳池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岳编发〔2023〕19号)《岳池县县本级行政权力清单(2022年本)》(岳府办发〔2022〕30号)《岳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岳委办〔2020〕14号)《中共岳池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岳池县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权部门和在岳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岳编办发〔2024〕55号)等有关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督促岳池县输变电协会、四川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和对查处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6家(公司)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二)申请人未提供资料证明与请求被申请人履职事项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履行申请事项的主体资格。鉴于上述情形,被申请人无法将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作为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处理,只能按照情况反映进行处理,并以信访的方式予以回复。二、关于“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督促事项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一)对于申请人要求督促岳池县输变电协会、四川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出具书面审计报告的问题。岳池县输变电协会是在岳池县民政局注册成立的独立社会组织,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组织,两者之间的事务应由双方自主决定。(二)对于申请人要求查处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6家(公司)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根据《中共岳池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岳池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岳编发〔2023〕19号)《岳池县县本级行政权力清单(2022年本)》(岳府办发〔2022〕30号)《中共岳池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岳池县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权部门和在岳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岳编办发〔2024〕55号)《岳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岳委办〔2020〕14号)有关规定,县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申请人请求事项不在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之内,被申请人将履职申请按信访事项处理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经查:付冬梅、李仕豪等100多位自然人分别挂靠在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名下进行资金筹集,建设“四川岳池输变电之乡电力技能培训中心大厦”(“电力·世纪城”),2013年11月8日,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等6家公司成立了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电力·世纪城”项目。

2022年12月27日,岳池县输变电协会与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及电力技能培训中心(电力世纪城)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合同》,审计完成时限90天。2024年7月,“电力·世纪城”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付冬梅等8位代表以岳池逢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督促岳池县输变电协会、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30日前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查处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6家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一)对于你司要求督促岳池县输变电协会、四川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30日前出具书面审计报告的诉求问题。岳池县输变电协会是在岳池县民政局注册成立的独立社会组织,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组织,两者之间的事务应由双方自主决定。(二)对于你司反映的查处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6家(公司)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建议你司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线索和证据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履职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并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推卸职责,不正面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11月5日,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付冬梅的意见,称:申请人系今年4月份成立,与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6家股东无经济纠纷,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6家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提供证据,其表示接受调解,并在11月6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和中止行政复议程序申请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履职申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岳池逢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及电力技能培训中心(电力世纪城)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合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岳委办〔2019〕105号),行政复议机构听取意见记录及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有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本案中,首先,申请人系由付冬梅、唐宏、唐跃龙、张胜文、李仕豪、林科诗、苏小琴、蒋元进等8位股东于2024年4月28日共同出资成立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的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法人责任,并在法律上拥有权利和义务。其次,付冬梅、唐宏等100多位自然人为建设“电力·世纪城”项目,分别挂靠在6家公司名下进行资金筹集,并以6家公司作为股东成立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电力·世纪城”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实施施工造假、虚增成本、侵占资金等侵害付冬梅等100多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最后,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实质是付冬梅、唐宏、唐跃龙、张胜文、李仕豪、林科诗、苏小琴、蒋元进等8位实际投资人代表的意思表示,但申请人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其与“电力·世纪城”项目的建设主体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无权利义务上的利害关系,其向被申请人提出督促岳池县输变电协会、四川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30日前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查处岳池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6家(公司)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请求与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亦无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职事项所要保护的法定权益未产生实质影响,故其在本案中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要纠错】
相关文件: {{ item.tit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