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府复决〔2024〕15号
申请人:吴文胜,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4630,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顾县镇金城北街34号。
委托代理人:赵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街道九龙大街271号。
法定代表人:姜辉,局长。
第三人:岳池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62340845L,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东湖公园西侧与九响路东侧之间“天羿大酒店”20-2号商业、21-2号商业,法定代表人:徐林。
第三人:广安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326973507J,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东段33号,法定代表人:龙小林。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未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0年3月23日,申请人与开发商广安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岳池县建设路以南与体育路以西交叉处(岳池县人民医院大门正对面)1栋4层4-63号的商品房,系“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的业主(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现因与开发商产生纠纷,为核查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于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095535891436)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公开上述项目:“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8.工程明细表;9.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10.节能审查意见书”。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签收快递。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答复日期早已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因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就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向第三人岳池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函》,第三人岳池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函》后,于2024年1月18日向被申请人复函。第三人广安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因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多方联系,于2024年3月19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函》送达给第三人广安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安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函》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答复人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应计算在答复期间内,本案的答复期间截止时间应为2024年4月10日。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不成立。
经查: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095535891436)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公开上述项目:“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8.工程明细表;9.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10.节能审查意见书。”
2023年12月22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095535891436)邮件轨迹显示“本人签收,1111”。被申请人收到邮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23年12月28日就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向第三人岳池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函》,第三人岳池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被申请人复函;于2024年3月19日向第三人广安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函》,第三人广安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被申请人复函。
2024年3月1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本案申请人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单号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095535891436)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邮件轨迹显示2023年12月22日“本人签收,1111”,据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之日为2023年12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其申请后,于2023年12月28日向第三人岳池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征求意见,第三人岳池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复函,应当扣除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18日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合理时间。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岳池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征求意见扣除合理时间后于2024年2月9日为法定答复期间届满之日;向第三人广安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供因何种原因无法联系的相关证据及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相关证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川公网安备 511621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