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1-05-28 17:50 来源:岳池县司法局 访问量:{{ view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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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复议20216

 

申请人刘智瑞,男汉族2018,住岳池县

法定代理人:刘礼明,男,汉族,1986生,住岳池县。

被申请人岳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伍晓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11621420210001689号)不服2021511日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必要的事实和依据本府2021512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本府于20215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和证明,仅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独立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当向被申请人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而非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11621420210001689号)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独立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府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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