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县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负面禁止清单告诫书
日期:2026-04-16 09:49 来源: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view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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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酒类生产经营主体: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推进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规范全酒类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规范全县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1.严禁无证无照、超许可范围、超品类生产经营酒类产品,坚决取缔非法制售酒类的黑窝点、黑作坊。

2.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酒类,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品及有害违禁成分。

3.严禁用食用酒精冒充固态法白酒、原浆酒、纯粮酒,严禁以劣质原料冒充优质酒类、以普通原料冒充专用原料。

4.严禁白酒小作坊采用非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白酒,严禁白酒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酒。

5.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酒类产品,严禁使用含塑化剂的设备、容器及包装材料。

6.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无标签、标签虚假、假冒伪劣及过期变质的酒类产品。

7.严禁侵犯酒类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专用权,严禁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产品产地、他人厂名厂址。

8.严禁擅自使用知名酒类品牌相同或近似名称、包装、装潢,严禁实施“傍名牌”等仿冒混淆行为。

9.严禁生产、销售假冒酒类商标标识及包装材料,严禁为制售假酒提供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任何便利。

10.严禁不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杜绝溯源信息缺失、伪造篡改生产经营记录。

11.严禁在广告、直播、宣传中宣称或暗示酒类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保健等功能。

12.严禁以“特供”“专供”“内供”等名义,借党政机关、军队、国企等名义开展违规商业营销。

13.严禁网络经营主体发布与产品标签不符的虚假信息,以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14.严禁餐饮自酿酒、自制泡酒使用违规中药材、非食品原料,严禁虚假标注酒精度、成分等关键信息。

15.严禁散装酒不按规定标注产品信息、涂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盛装容器应当采取密封防尘防污染措施。

16.严禁醇基燃料与食品混存混放,醇基燃料盛装容器应当显著标注“有毒有害、不可食用”警示标识。

17.严禁委托无资质主体生产酒类产品,严禁在委托生产中虚假标注信息、规避监管制售假冒伪劣酒类。

18.严禁酒吧、娱乐场所、酒行等各类经营主体销售无报关、无检疫、无中文标签的假冒洋酒。

19.严禁发布虚假酒类广告,严禁恶意诋毁同业经营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各酒类生产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积极开展自查改,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如违反以上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酒类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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