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池县〈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5-08-25 17:37 来源:岳池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view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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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岳池经开区、县农家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岳池县〈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补充实施细则》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25823

岳池县《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补充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以下简称《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岳池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岳池县行政辖区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林木补偿

第三条  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含房前屋后)间种、套种的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所有权人进行实物清点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如零星林木补偿超过同类型成片林木补偿标准,按成片林木标准予以补偿。

成片林木为成片面积在1亩及以上林地上的林木和园地上的林木。成林木种植面积在1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成林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再补青苗费。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使用;青苗、林木补偿费由乡镇(街道)支付给青苗、林木所有权人。

第三章  被征地人员安置

第五条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县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具有被征地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2年的现役军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连续工作未满12年的消防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人员)。县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期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程序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增人员,可以纳入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被征地组下列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的现役军官、服役满12年的现役军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连续工作满12年的消防员;

(二)以前征地已安置但户籍信息未迁出的人员;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

(四)仅将户籍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但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

第六条  征收土地需具有界线与不动产测绘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并制作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征收土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的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以实地勘测面积为准。

被征地土地总面积按照实地勘测面积计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征地计划,统一招选实地勘测实施单位,乡镇(街道)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负责组织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含派出机构)人员、乡镇(街道)站所室人员、村(社区)人员、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相邻权属的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共同指界,现场拍摄工作照片并签字确认。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计算结果为非整数则先保留一位小数,再向上取整(无论小数点后数值大小,非零就进位)。再次征地计算安置人数时,计算结果需减去前次小数满十进一所差数值,如果仍为非整数,继续先保留一位小数,后向上取整,后续征地依照此法计算社保安置人数。

第四章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一节 岳池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和范围

第七条  岳池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实行还房安置或基本住房货币安置的补偿方式,坚持被拆迁户自愿选择的原则。

第八条  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35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计算,截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享受基本住房安置的人员按照《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章十七条规定执行

县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期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程序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增人员,可以纳入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安置对象。

第九条  集体土部分被征收的组,涉及房屋拆迁的家庭户全体人员符合安置条件且已享受了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安置的,其依法婚嫁、生育等的新增人口在已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人员户内,一律不得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安置,单独成户的,可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的组,涉及的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无房户,纳入拆迁范围予以安置,但不享受过渡费、搬迁(家)补助费及各种拆迁奖励(含基本住房货币安置的购房奖励),该部分安置对象在享受补偿安置的同时必须支付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每人35平方米的购房费用,人均支付购房费用标准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文件中砖混结构(现浇)房屋重置价标准乘以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算。

本条所称无房户不包括因出卖、赠与宅基地房屋而失去申请宅基地资格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节 岳池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还房安置办法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户自愿选择还房安置的,按照《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安置人口为1人户和因安置房套型原因导致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县政府确定的价格支付购房费用。

第十  安置房套型按建筑面积分为3种:70平方米/套、105平方米/套、140平方米/套。

第三节 岳池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基本住房货币安置办法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户自愿选择基本住房货币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基本住房货币安置,是指岳池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由拆迁实施单位按补偿规定标准,将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面积换算成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户,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享受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对象必须符合《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补偿标准。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3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户原有合法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每人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偿安置款。

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款按每人35平方米乘以房屋销售均价,由被拆迁户自主购买合法产权住房。

原有合法产权住房面积超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按被拆迁户原有合法产权住房主体建筑结构补偿标准从高到低进行抵扣,扣减后的剩余部分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三)房屋销售均价及基准日。房屋销售均价为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的上一季度岳池县中心城区内商品房屋的销售均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县城中心城区商品房屋市场价格信息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定期对岳池县中心城区内商品房屋销售均价进行更新,并报县政府备案后公布。

(四)购房奖励。被拆迁户签订《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年内,在岳池县中心城区购置新建首次出售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的,在享受征地拆迁政策文件规定奖励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另行奖励:

1. 商品住房:所购面积(含公摊面积)不低于每人35平方米每人奖励最高8万元;所购面积低于每人35平方米,奖励按比例扣减计算公式:购房奖励=80000元×(人均购房面积÷35平方米);人均购买商品住房面积低于市、县现行规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不予奖励。

2. 商业用房已有基本住房保障的被拆迁户,购买商业用房价款不低于安置总价款(不含购房奖励)75%每人奖励最高8万元;其购房款低于安置总价款(不含购房奖励)75%,奖励按比例扣减计算公式:购房奖励=80000元×(购房款÷安置总价款的75%;其购房款低于安置总价款(不含购房奖励)50%,不予奖励。

被拆迁户向拆迁实施单位提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50%的奖励款;提供《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半年内,支付剩余50%的奖励款。

不在岳池县县城内购买新建首次出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不予奖励。

(五)过渡保障。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安置的,从房屋拆除之日起支付一次性临时过渡费,标准为13人户1万元,46人户1.5万元,7人及以上户2万元。

第十四条  基本住房货币安置方式办理程序如下:

(一)被拆迁户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选择基本住房货币安置方式,提供户籍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并作出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的书面承诺。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收集归档。

(二)被拆迁户应当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使用统一文本,其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 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户两方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被拆迁户享受安置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2. 被拆迁合法产权住房权属证明相关文件、地址、结构和建筑面积以及附属设施结构、数量、面积等;

3. 被拆迁合法住房的确认产权面积;

4. 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款的项目、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5. 被拆迁户的交房期限及交付方式;

6. 违约责任;

7. 争议的解决方式;

8. 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三)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户签订《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方式支付补偿安置款。签订《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等款项的被拆迁户,视为已享受政府基本住房需求安置保障措施。

第四节 其他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第十  主体房屋层高不足2.2米,但高于1.2米的,按对应房屋结构标准减半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区域外涉及杆线迁改的,对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占地面积按照岳池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Ⅲ级标准计算占地补偿费,但不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不纳入社保安置。电力杆线、通讯设施电杆架设按占地1平方米计算,电力、通讯设施塔基占地按照立柱外延1米计算面积,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占地群众。

占用(借用)公路项目两侧已征地范围建设杆管线,后期因公路项目改扩建需要迁改的,由产权单位自行实施,政府不予补偿。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被拆迁户恢复自来水、电力、天然气的计量设备前端设施安装计费,由县财政局定期核实包干单价,由拆迁实施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并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从征拆资金中支付给产权单位。

第十七条  非住宅拆迁补偿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生产生活建盖的合法产权房屋和其他附属设施用房,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二)企业为满足生产生活建盖的合法产权房屋和其他附属设施用房,由拆迁实施单位和产权单位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后拆除

(三)村民为满足生产生活建盖的简易设施用房,按照15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搭建的简易彩钢(棚、架)按照7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动产部分(含各类设备、设施、机械、加工原料、物资、成品或半成品等)拆迁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非住宅搬迁补偿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范围企业的机器设备、物资等合理搬迁及安装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土地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合理损失的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以投工投劳或出资修建的村级泥结石公路(机耕道)按1520/平方米补偿,土公路按1015/平方米补偿,混凝土路按5070/平方米补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投工投劳或出资修建的路(石拱桥,补偿标准参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条石、砣石堡坎执行补偿。其他资金修建(村民未投工投劳或出资)的村公路(机耕道)、石拱桥,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章  城镇开发边界外征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和单独选址项目全部征收该组土地或者剩余土地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可实行还房安置或基本住房货币安置的补偿方式,其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户拆除后需要建房的,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选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安排到农民新村或居民聚集点集中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组或被征地组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调剂解决。集中建房3及以上)的宅基地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气、通讯、通路、平整宅基地)按照原拆迁户安装使用情况予以恢复,涉及费用纳入征拆资金概算予以解决,由乡镇(街道)按程序组织实施确实无法统一规划选址的,宅基地的调剂、平整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

新建房占用农用地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减半补偿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减半补偿的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组,不纳入被征地组征地安置农业人员安置经费,由被征地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新建房占用农用地外其他土地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被拆迁户在户有所居的前提下,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其补偿价格为8000/人(户籍人口)。除此之外,鼓励被拆迁户按照县政府确定的价购买安置房。

第六章  征地拆迁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单位给予奖励:

(一)被拆迁户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合法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奖励40/平方米;被拆迁户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签订《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合法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奖励20/平方米;超过上述期限签订《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涉及被拆迁户的合法产权住房自签订《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0日内将合法产权住房移交给拆迁实施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合法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奖励40/平方米;被拆迁户自签订《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合法产权住房交给拆迁实施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合法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奖励20/平方米;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岳池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是指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岳池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即九龙街道、朝阳街道和花园镇的城镇开发边界所围合区域。

第二十五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被拆迁户,其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在按照现行政策补偿安置后全部予以拆除;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被拆迁户,只对征地红线内房屋按现行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予以拆除,红线外房屋原则不予拆除。

第二十六条  征地工作结束后,被征收人应将相关产权资料原件移交土地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变更)手续。遗失或拒不移交的,由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向相关行业部门申请依法公告注销(变更)。

自然资源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及时整理归集土地报征、安置补偿、财务支出等档案,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法律服务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测绘(实地勘测)费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拆迁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的,以及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9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细则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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