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岳池经开区、县农家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岳池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岳池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转包、入股、出租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五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的机关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依法承办。
第二章 流转审批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农民为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当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转移、克扣、截留。
(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非粮化行为。确需配套的附属设施用地,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涉及一般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方可实施。
(四)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在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确保进出平衡后方可同意流转。
(五)依法维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合法合规进入农业渠道畅通。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协商。受让主体与农村土地承包方(或委托流转方)就流转地块、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缴纳风险保障金等事宜进行协商一致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提出申请。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 工商企业提交:《岳池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流转意向协议书、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章程或合伙协议、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及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其他材料。
2. 自然人提交:《岳池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流转意向协议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其他材料。
(三)分级审查。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事前审查。
1. 审查内容。重点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经营项目情况、土地用途、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风险防范,以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综合规划等。
2. 分级审查标准。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县、乡镇(街道)分级审查。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面积100亩(不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日常监管,对每笔流转进行统计,形成流转台账。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面积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面积500亩(含)以上或跨乡镇(街道)流转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将土地流转台账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3. 审查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意见。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通过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流转合同。受让主体与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下,采用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合同模板(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各执一份〕。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做好流转合同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指导双方进行纠正。
(二)协商交纳风险保障金。可以要求受让主体与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时,缴纳年租金20%的风险保障金,存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可以建议受让主体购买农业保险以抵御经营风险。
(三)办理流转记载。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
(四)资料归档保管。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等资料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五)监测履行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加强土地流转动态监测。
第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在农村土地转包、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合同期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的,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流转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自职责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抓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负责建立县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500亩(含)以上或跨乡镇(街道)〕是否符合农业用途、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可行性论证审查和监测,以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负责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模板,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签订,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指导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性审查,以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协助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和监测等工作。
(三)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涉及土地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商企业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查询工作,协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协助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和监测等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务。明确乡镇(街道)具体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提供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服务。审查流入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综合规划等;负责管理流转合同,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负责为流转当事人提供合同鉴证申请服务;负责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的相关文件、表册等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负责审查纠正流转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法开展其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风险防范情况等开展定期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用途、流转合同执行等情况。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非粮化”行为。探索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县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流转农村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让主体如有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承包方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流转合同约定解除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 监测中发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依规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岳池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100亩(含)—500亩(不含)〕
2. 岳池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500亩(含)及以上或跨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