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岳池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第一条 总则
为切实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工程设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50号)、《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岳池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岳府发〔2022〕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范围
我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投资(含国有企事业单位)达到以下规模的,项目设计必须经县发展改革局组织评审组或者中介机构评审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除外),方可送县财政预算评审。其中项目批复投资或设计预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的,由县发展改革局组织评审组评审;批复投资或设计预算500万元以上的,由县发展改革局组织中介机构评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设计经县发展改革局组织评审组或者中介机构评审确认后,原则上不得再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
(一)园林绿化、装饰装修200万元以上的。
(二)道路交通、市政工程2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政府投资工程300万元以上的。
(四)工程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
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的,必须按照《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岳府办发〔2021〕7号)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否则不予评审。
第三条 评审重点
主要审查工程施工设计、平面布局、横纵断面、单项工程工序的合理性、合规性。重点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县委、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材料、工艺是否实用,勘察资料是否齐全,设计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设计漏项和设计缺陷,设计深度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第四条 评审程序
(一)批复投资或设计预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1.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局提交评审相关资料,包括书面申请、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预算书、设计图纸、地勘资料等。
2.县发展改革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专家(专家必须在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库里抽出,且是项目相关专业人员)或单位组织查看现场并评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3.评审会由县发展改革局联络人员、项目业主单位代表、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评审组人员(由县发展改革局根据每个评审项目需要成立评审组,人员数量为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组人员从评审组中选定组长,由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会。
4.项目业主单位代表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介绍项目建设重要内容和设计相关情况。
5.评审组人员查看相关资料和现场并提出个人审查意见。
6.评审组组长综合所有评审组人员意见后,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意见书。
7.所有评审组人员、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字。
8.县发展改革局根据评审意见书形成文件函告项目业主单位。
9.项目业主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县发展改革局文件修改和完善设计方案。
10.相关专家核实设计方案修改情况,并签字确认。
11.项目业主单位将修改完善并经相关专家签字确认后的设计方案和县发展改革局文件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
(二)批复投资或设计预算500万元以上的。
1.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局提交评审相关资料,包括书面申请、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预算书、设计图纸、地勘资料等。
2.县发展改革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1个中介机构并通知领取项目设计资料。
3.中介机构在接到县发展改革局安排项目评审的通知后,务必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项目相关专业人员到达县发展改革局评审办公室检查、领取项目评审资料并查看现场,按时完成评审并出具初步审查报告交至县发展改革局评审办公室。其中:500万元—3000万元的,在3—10个工作日内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中介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应在初步审查意见上签字并盖章。
5.县发展改革局组织中介机构、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就初步审查意见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中介机构完善相关内容,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评审最终意见。
6.县发展改革局根据评审最终意见形成文件函告项目业主单位。
7.项目业主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县发展改革局文件修改和完善设计方案并报中介机构签字盖章确认。
8.项目业主单位将修改完善并经中介机构签字盖章后的设计方案和县发展改革局文件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
第五条 评审人员
(一)评审人员分类。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成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库,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库共有9类,分别为房屋建筑类、公路桥梁类、水利工程类、农业综合类(含土地整理)、环保工程类(含污水垃圾处理)、市政公用工程类、园林绿化类(含景观)、造价类和其他类。每类评审人员不少于10名。因各种原因未达到10名的要及时聘请补齐。县内聘请后仍达不到规定名额的要面向全市聘请补齐。
(二)评审人员资质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4.熟悉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施工图纸,能够胜任施工设计的评审工作。
5.从事专业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者条件可适当放宽(含分管业务的部门、乡镇领导)。
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并经县发展改革局审核后,由县发展改革局统一管理。评审人员实行聘任制,2年一聘。
(三)评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预。
(2)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图纸。
(3)获得参加审查活动的合法劳动报酬。
(4)向县级有关部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5)对评审人员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义务。
(1)准时参加评审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对评审中需要保密的技术方案等保守秘密。
(3)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不断加强学习,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不断积累创新,不断提高业务及评审水平。
(5)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四)评审组人员劳务报酬。
1.评审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0元(含往返交通费)。
2.评审组人员评审报酬和场地租赁、会务等费用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五)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评审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活动的。
2.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审查活动又不请假说明的。
3.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
4.在评审活动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个人审查意见严重偏离审查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等明显不负责任行为的。
5.未按要求提交个人审查意见的。
6.评审期间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因评审不合理导致设计变更的双倍扣减服务费,并追究相关责任。2次以上的,不再担任评审人员。
8.其他违规违纪情形。
第六条 中介机构
(一)中介机构的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7—10家评审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对我县政府项目批复投资或设计预算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进行评审。
(二)中介机构资质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及以上。
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并中选的中介机构,县发展改革局统一管理。中介机构实行合同制,3年一签。
(三)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预。
(2)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图纸。
(3)接受组织审查活动的合法劳动报酬。
2.义务。
(1)准时领取项目评审资料。
(2)组织本单位具有审图能力的专业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3)对评审中需要保密的技术方案等保守秘密。
(4)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5)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四)中介机构劳务报酬。
1.计费标准。
评审的基本审核费标准应按《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国管房地〔2006〕37号)进行收取作为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效益审核费以审减金额的百分比作为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最高不超过相应档次的比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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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 |
1500 以下 |
1500—3000 |
3000—10000 |
10000—15000 |
15000 以上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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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评审取费 |
3以下 |
3—6 |
6—10 |
10—15 |
15以上 |
在评审过程中,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评审,评审取费标准在基本审核费的基础上按1.2系数计取。棚户区改造等建筑类项目评审取费标准在基本审核费的基础上按0.8系数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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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效益审核费 |
2% |
1.5% |
1% |
0.5% |
0.3% |
2.评审费用的支付。
(1)中介机构在完成设计评审工作并提交评审报告后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拨款申请,项目业主对评审报告无异议,拨付当次评审费用的70%。工程竣工后,没有因设计评审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的,支付剩余款项。
(2)工程竣工后,由于设计方面工程量计算错误、施工图设计未坚持相关行业及国家技术规范、预算取费标准不准确、定额套取错误、施工图中有明显伪造数据、评审单位能预见的设计问题(类似地勘不详不能预见的问题除外)等原因引发的设计变更,变更工程金额累计增加10%以内的,按比例扣减评审费用。变更工程金额累计增加10%及以上的,则不予支付余款。
(3)中介机构劳务报酬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并纳入县财政预算。
(五)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中介机构合作名单,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中介机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县发展改革局评审办公室领取项目评审资料累计3次以上的。
2.未在双方约定时限交付审查报告累计3次以上的。
3.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金额累计增加10%及以上的情况达2次以上的。
4.将受托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在评审活动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审查意见严重偏离审查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等明显不作为的。
6.评审期间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规违纪情形。
第七条 附则
(一)批复投资或设计预算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评审工作经费按照每个项目0.5万元预算支出。如发生重大设计调整需二次评审的项目,其工作经费按照每个项目0.5万元预算支出。
(二)本办法由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2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岳池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评审管理办法》(岳府办发〔2017〕29号)期满自动失效。
川公网安备 511621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