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翠湖景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省市驻岳单位:
《岳池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19日
岳池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广安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户籍在岳池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的对象,从取得《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如遇独生子女死亡,从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奖励金和有关优待。
第五条 取得《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发奖励金和停止享受有关优待。
第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违法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项中所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翠管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入村(居)为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基础台帐;每年3月底前由乡镇人民政府(翠管会)组织计生、财政、公安派出所完成奖励对象的审核、公示工作,并上报县计生局审核;每年4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九条 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建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第十条 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除省人民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补助和市人民政府每年按人均10元的标准补助外,县人民政府每年按人均20元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各乡镇(翠管会)人民政府安排。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在每年6月底前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翠管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翠管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将每年的奖励金一次性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翠管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应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签字领取。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翠管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年发放奖励金时,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县计划生育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
第十四 条县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翠管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按时足额划拨、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县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足额划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翠管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不按时足额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徇私舞弊,虚报、冒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岳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