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池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3-14 11:56 来源:岳池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view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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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岳池经开区、县农家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岳池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47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县委108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24314

岳池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

第一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和《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广安府规20232号)等规定,结合岳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

(四)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措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机构实施管理的公益性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不含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县级各部门应完善单位内控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机制,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领域。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县级各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一)发展改革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负责施工图工程变更施工图进行设计评审;负责审查经本部门审批的项目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

(二)财政部门负责结合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预算;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金安排、资金拨付以及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水务、文化广电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审查、监督和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审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涉及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单位负责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整理、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纠正、制止和记录交易场所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维护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秩序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守以下主要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编制批复;

(二)项目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等前期手续办理;

(三)节能(报告)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批复;同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行洪论证等审批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审查及批复;

(五)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六)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

(七)施工图设计(房屋市政行业地勘报告)审查及备案;

(八)施工图设计评审;

(九)预算控制价审查及批复;

(十)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确定;

(十一)施工(监理)合同签订;

(十二)施工许可或开工令手续办理,工程建设(含工程变更);

(十三)初步验收、竣(交)工验收及备案;

(十四)结算、决算审查;

(十五)质保期满后工程质量验收;

(十六)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坚持先储备后包装的原则。县发展改革局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对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财政资金、不予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备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主要涉及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等领域。

十一行政主管部门(园区)5日前收集本系统拟储备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发展改革局汇总。10日前由分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作的领导召集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单位对拟储备项目进行研究后报县政府审,经县政府批准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开展前期工作。对特殊情况下需申报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十二因土地、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非必要实施的储备项目,由项目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园区)提出退库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退出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决策

十三县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抄送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目单位应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次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保证前期工作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相关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勘察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审批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审批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期程序;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审查的其他事项。

审批部门可根据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十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工期延长的,应按程序申请调整。

二十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报审批部门审批。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广电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或技术审查意见,财政部门出具投资概算审查意见。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因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并按程序报财政部门评审。

二十三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1000万元以下(以下、以内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二十五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园区)联合编制。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在9月底前编制本领域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县发展改革局汇总;10月底前分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作的领导召集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核,初步确定拟实施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安排;每年11月底前县发展改革局将审核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二十六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又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一)对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单位研究后,报分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二)对使用上级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提前开展调查摸底、项目选址、征地拆迁、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在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15日内,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向县政府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对使用上级资金已明确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和实施地点的项目,资金总额200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资金总额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资金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在县委常委会议上通报。对未明确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和实施地点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园区)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构成等内容,资金总额200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30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总规模和各行业领域的结构分配;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安排;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征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包括施工图设计评审和财政预算评审。

三十项目单位应依法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督促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按国家规范开展工作,负责对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全过程检查和验收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审图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并将经审查确认后的施工图和审查报告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发展改革不得开展设计评审。项目单位对所提交评审的资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三十一发展改革局组织专家对批复概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变更金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进行施工图设计评审。本条规模标准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十二县发展改革局自收齐项目施工图设计评审资料之日起,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下的,3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对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5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对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同时将评审意见反馈项目单位。

第三十项目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按照设计评审意见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督促第三方审图机构3个工作日完成复评,并将复评结果送县发展改革局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原设计评审组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确认书后方可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第三十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财政预算评审制度。使用财政性资5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合同估算5万元以上服务(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将预算资料送县财政进行预算评审。本条规定金额以下的工程施工及服务(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位应按单位内控程序组织审核,并报财政备案。

第三十县财政局自收齐财政预算评审资料之日起,对工程类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5个工作日出具评审征询意见;送审金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10个工作日出具评审征询意见;送审金50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出具评审征询意见。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征询意见。

第三十项目单位收到评审征询意见,应组织设计预算单位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对服务类及送审金5000万元以下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送审金5000万元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评审结论,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果批复。

第三十财政批复的工程施工及服务类预算控制价,是项目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依据,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最高控制价。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预算造价,不准超规模、超预算投资。

投标及政府采购

第三十对达到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招标人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查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第三十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四十办法三十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准招标事发布招标计划确定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内审招标文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开标、评公示评标结公示中标结发出中标通知签订合合同公示资料装订归送行业主管及发展改革等部门备案存档。

四十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人应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发布报名通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对采用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法选择的全过程咨询机构具备招标代理能力的,以及因时间紧迫等特殊要求需要直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直接登记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应采用比选平台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公示不少3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根据行政监督职责,依法对所监督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管,对泄露保密资料、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十三招标人应使用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等规定,招标文件中资质、人员、业绩等设置应与招标项目属性、特征、投资规模等因素相对应,不得拔高设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十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国家、省指定媒介外,必须同时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内容一致的招标公告,并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5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十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控制1亿元以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招标控制1亿元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选择招标人代表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第四十招标人应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一)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3日内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省指定媒介和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3个工作日。

(二)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30个工作日前确定。

(三)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投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招标文件约定时限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供应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施工;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工程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其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十采购对采购活动负总责,负责制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内审采购文件、组织评审活动、确定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保存等。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工程采购文件进行会审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查处采购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按照本单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择优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采购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项目的资格、技术、商务、报价等要求。

非招标方式采购政府工程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其信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不少5个工作日。

五十四竞争性谈判采购工程,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不少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采购工程,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少5个工作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不少10

五十五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5个工作日内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第五十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服务)采购,按照项目单位内控程序执行,其交易信息应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发布,按照项目单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确定实施队伍。

第五十发展改革、财政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主体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在建项目监督和检查,查三包一等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五十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选择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六十一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县本级项目,增加金2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审核、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后,按程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批准概10%的,或原批准概算400万元以下调整后概算总投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超过批准概10%的,或超过批准概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按程序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六十二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造价管理。项目单位与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服务)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造价管理及违约责任。对施工图设计评审、财政预算评审,核减率20%以上的,移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违反国家、省市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高估冒算,经竣工结(决)算审核,核减率20%以上的,对项目参建(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高估冒算不良行为和事实,移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项目单位审核把关不严,情节较轻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送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六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六十四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限额(工程投资额1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满足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具备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确定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等基本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限额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批准、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定,经批准容缺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相关资料。

六十五项目单位工程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开展施工图会审、设计交底和工程量清单核实等工作

六十六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到岗履职,组织参建单位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参建单位按规定开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并形成工程资料。

严格实行压证施工制度。项目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求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封存,至项目竣工验收后退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于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进行申报,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实施网上锁定,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予以解锁。项目单位应当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第六十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项目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组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5万元以上,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组织行业主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及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且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七十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十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管理,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项目单位应组织财政、行政主管(园区)、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工程质量保证期满验收意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拒不整改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七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审批、行政主管(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每年从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中,抽取不低5%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绩效评估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七十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下列情形纳入工程变更管理范畴:

(一)因遇台风、地震、洪水、冰雹及暗河、溶洞、流砂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因规划调整和征收、征用等政策调整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其他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变更、材料与设备的更换、暂列金的签证、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暂估价的处理,应在暂估工程准备实施前,报财政评审备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完成的工程和工程量报县财政预算评审,再纳入竣工结算

鼓励施工单位在完成批复建设内容和符合技术规范的同时,采用国家倡导和推行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效降低工程总造价。

七十五府投资项目实施中,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控制,按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施工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五方责任主应当开展技术交底工作,并对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对存在差异工程量的应在首次工程变更中予以明确,在施工期间提出的漏项、漏量、材质及规格不一致等变更事项原则上不予认可

七十六变更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进行会商,对确需变更的,及时协调勘察、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工程变更设计图及预算,提供工程变更说明,明确项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金额、资金解决方案、责任认定等事项,并按程序进行核查审批。

(一)累计送审金额(单次变更金额或多次变更累计金额,增加和减少金额不得品迭,下同)1000万元以下且在合同金10%以内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备齐工程变更相关资料按程序报县政府,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3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行政主管(园区)、行业主管、项目审批、财政等部门和五方责任主及工程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在《岳池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核查及审批意见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累计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下的,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现场审批,1个月内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计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现场审核后,由项目单位报分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1个月内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计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现场审查后,由项目单位报分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1个月内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计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现场审查后,由项目单位报分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1个月内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累计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在合同金10%以上的工程变更,按本条第(一)项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累计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在合同金额10%以上的,或累计送审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按本条第(一)项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七十七工程变更严格执行先批、同步追的规定对存在未批先建、不按核查批准变更内容实施等情形,县纪委监委按规定对项目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参建(服务)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且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追责。

七十八工程变更应开展复核工作。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内容实施完成后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园区)提出复核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应2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行业主管、财政部门五方责任主对实施的工程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并填写《岳池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情况复核表》

(一)变更5万元以下且在合同金额10%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园区)负责复核并签署意见;

(二)变更累计5万元以上或在合同金额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七十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砂及其他急需处理的情形需进行工程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及相关专家确定初步处理方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组织行业主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五方责任主体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商定处理方案,报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立即组织实施。项目单位须3个工作日内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逾期未报的,不予认可。

十条变更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对不可分割的工程变更内容,由原中标人组织实施;对可独立实施的工程变更内容,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单项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15%的,原则上不得增减工程量。确需变更的,按程序审批后,变更增减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部分,其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或经财政预算评审单价按照项目中标价下浮比例同比下浮。结算送审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和变更审批控制价之和。工程变更价款在工程结算审核后按规定支付。

八十二项目单位应保存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对工程变更中涉及隐蔽工程的,应具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详图、工程量计算式及影像资料,未提供完整原始资料的,不予认

八十三项目行政主管(园区)、行业主管、审批、财政等部门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对规避工程变更审或工程变更未经审批或超出工程变更审批金额之外的,在工程变更预算评审和工程结算审时不予认可。

  资金管理

八十四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统一管理。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八十五资金拨款申请由项目单位提出,并提供税务发票,首次申请拨付应附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园区)负责对工程进度和相关附件进行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向县政府申请,经县财政局核提意见后,按程序送审。

八十六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若存在工程计量不实或尚需核实、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以借支”“预支等形式提前拨付、超进度拨付资金或拨付资金至个人账户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暂停拨款或追回已拨工程款,并同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监督管理

八十七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开展结算审计工作,项目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对竣工验收后的政府投资项目,依规通过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服务机构限时进行结算审核,并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项目审结时间一般不超3个月。项目存在送审资料严重缺失弄虚作假、现场已被破坏,导致难以核实工程量等情况的,资料补充完善、核实取证等时间不计入项目审结时间。

八十八条项目单位应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根据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要求和经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通过竣工结(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第八十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建设、施工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将项目全过程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不如实提供资料或资料缺失的,按规定追责问责。

第九十条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政府报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十  法律责任

九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九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十三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违反规定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十四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十五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十六咨询、代理、勘察、设计、预算、施工、监理、评估等单位在参与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第九十办法2024413日起施行,有效5年。本县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十八抢险救灾项目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外的工程及货物、服务类项目管理由县财政局制定实施意见。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机构实施管理的项目、县内公办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九十九办法由岳池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岳池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核查及审意见表

         2.岳池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情况复核表 

附件1岳池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核查及审批意见表.doc

附件2岳池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情况复核表.doc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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