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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标准

  • 2024-09-04
  • 来源: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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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池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府发〔2008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2021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情况,特请示县政府2023年度住房保障相关标准,以便做好今年我县住房保障年审及新增申报家庭材料受理审核复审工作。

一、准入条件

保障范围为岳池县城区(九龙街道办各社区、朝阳街道办各社区)中、低收入家庭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均年收入在28675元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收入线应不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21年岳池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964

(二)申请及家庭成员应均持有三年以上县城区城镇居民户口(新迁出、迁入的人口需在新的地址上住满3年以上),家庭成员指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簿上非直系亲属成员不计入家庭成员内。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岳池县城区居住的,可计入家庭成员,但需提供公安部门在县城区居住2年以上的居住证;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以下,家庭成员有农村户口的,应将该成员的农村住房面积计算在内。截止申请日之前三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因重大疾病变更了房产的除外,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满70岁的申请人住房面积与子女合并计算

(四)单身申请人(未婚、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上(截止申请之日),申请人已离婚的,离婚时间应在三年以上(截止申请之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与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夫妻离婚前有房产登记信息未满3年的;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机动车辆的(不含两轮或者三轮摩托车、电动车);

(四)申请人系工商企业法人或合伙人;

(五)征收个人住宅进行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的;

(六)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实物配租租金及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建议2021年人均租赁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2020年度标准执行(即实物配租保障范围内按1.5/·㎡收取,超出范围按市场价格4.00/·㎡收取;人均租赁补贴按6.00/·㎡发放)。

四、退出机制

凡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享受期内,发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租赁补贴领取人因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退出;发现申请人以提供虚假资料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方式获得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取消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资格,解除租房协议,退还租赁补贴。搬迁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五、申报受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公示等按《关于印发岳池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府发〔20084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截至202331日。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上级要求实行社保卡打卡发放,从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次月按季度发放

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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