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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宿舍式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 2025-06-20
  • 来源: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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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3〕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一、配租房源

本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为三室两厅的宿 舍式公共租赁住房,每套住房为宿舍式公共租赁住房3间, 供3个申请人使用,住房位置系经开区7期安置房34套系102间,经开区平安家园安置房110套系330间,单位申请人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

二、申请对象

1.岳池县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2.岳池县内城镇新增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三、申请条件

1.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地稳定就业,且在申请地连续缴存1 年以上的社会保险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申请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属于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放宽至不高于申请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三)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

2.城镇新增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已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申请地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自主创业的,凭在申请地办理的营业执照证明创业满1年以上;

(二)全日制大中专毕业未超过8年;

(三)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把关,并于接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用人单位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经公示和复核后各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送住房城乡建设局复审。

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投诉举报事项不成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实物配租。

(二)提供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公租房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及直系家属(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

3.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

4.现婚姻状况的书面证明原件: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章);

5.申请人及申请人直系家属(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在岳池县城区内房屋情况证明;

6.申请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7.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材料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须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且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签署复印属实意见。

五、申报时间

各单位组织相关符合条件对象于2025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相关单位进行初审后于5月12日前报回县住建局 审核,逾期未报回者将不再受理。

六、实物配租

一是此次分配为解决职工阶段性住房困难,减轻新就业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压力,本次配租周期最长为3年。二是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用人单位填报的住房需求情况和符合条件对象的公示情况确定各单位具体的房源,并发放《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各单位自行组织申请人到岳池县宏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协议书》办理入住。三是承租人若因调离、离职不在岳池县城区工作、住房状况变更等情况不符合保障条件或符合保障条件符合继续租住的,需到岳池县宏宇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同时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七、租金收取

根据现有公租房评估的市场租金的70%核定租金,承租 人每年向用人单位缴纳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交与岳池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岳池县宏宇城市建设投资有限 公司。承租人如调离岳池县城区工作、离职、住房状况变更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反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否则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公租房运营单位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

(二)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租金的;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解除或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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