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办理主体
县(区)范围内,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二、申请条件
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详见 | 无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 核实原件,收取复印件 | 详见 | 无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详见 | 无 |
4 | 根据对应情形需对应提供的材料∶(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3)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详见 | 无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1)买卖的、互换的、赠与的;(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3)作价出资(入股)的;(4)法人或者非法 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共有份额变化的;(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 原件 | 详见 | 无 |
6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详见 | 无 |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申请条件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申请材料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办理流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核定——制证——缴费——领证
六、审批决定证件
《不动产权证书》
七、承诺办理总时限
4个工作日内(继承、遗赠除外)
八、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街道站前大道4号(岳池县行政审批局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十二、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26-5680150、5243586(岳池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三、监督电话
0826-5222307(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四、注意事项
无
十五、样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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