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企业:
为推动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其根本目的就是促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就企业层面而言,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体现,主要表现在是否自觉守法,是否履职践诺,是否落实制度,是否规范安全行为等方面。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建立评定评估、分级管理、公开、公示、通报、监督、奖励、惩戒等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最终是逐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长效机制。因此各企业必须利用各种形式,认真组织贯彻《指导意见》,领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并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推动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消除“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5.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纳入管理。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信息管理制度。
重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诚信等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授信主体,各企业必须强化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与申报,要加强质量标准化和诚信等级的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四、整合信息平台,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
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五、加强自检和监督
各企业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各企业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我要纠错】

川公网安备 511621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