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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事指南

  • 2024-09-03
  • 来源:岳池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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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审批条件

1、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零售点不能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审批对象

在辖区内拟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四、应交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1份;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一式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需交由所在地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实地进行安全条件初审,乡(镇)初审人员及乡(镇)需签字盖章;

2、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相关资料转交县应急局;

3、对零售经营场所的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并将审核办理结果转交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

4、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取件。

5、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对零售经营场所的现场安全条件审查30天,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注意事项

所交资料均用A4纸打(复)印。

九、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826-5277041,投诉电话:0826-522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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