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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5-06-04
  • 来源: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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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岳池县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杜绝项目随意变更,促进政府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安府发〔2020〕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控制,按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三条工程变更情形

(一)因遇台风、地震、洪水、冰雹及暗河、溶洞、流砂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因规划调整和征收、征用等政策调整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其他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内容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更换;

(四)暂列金和暂估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原则

(一)对工程变更部分,严格执行“先报批、后实施”的规定,同一项目(合同)原则上只允许变更一次。未经批准而擅自实施的变更工程,县政府一律不予研究,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擅自变更方承担。

(二)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和减少金额不抵冲,变更金额原则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鼓励施工单位在完成批复建设内容和符合技术规范的同时,采用国家倡导和推行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效降低工程总造价。

(三)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变更。

1.工程变更增加中标清单工程量的,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得进行工程量增加。

2.工程变更取消或减少中标清单工程量的,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得进行工程量减少。

3.工程变更材料与设备品种的,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变更材料与设备在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予变更。

(四)变更工程的施工除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的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条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一)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对拟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按《岳池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岳府办发〔2020〕16号)程序批准同意后,并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方可审批。凡未按程序报批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对概算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概算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概算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施工图设计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投资额。对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须按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二)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勘察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做好项目现场踏勘、调查,对勘察过程中各作业原始记录资料进行整理、核对,并形成《项目勘察文件》资料。工程设计、预算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编制工程施工图及预算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全过程的检查和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项目勘察文件、施工图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县发展改革局应按现行《岳池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评审管理办法》(岳府办发〔2017〕29号)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对项目勘察资料及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县财政局应按工程计量、计价规范对项目设计预算进行审查,依据施工图对工程量及价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批复意见。

需上报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批。

(三)严格控制原材料单价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四)严格保存变更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保持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七条职责分工

(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对工程建设负总责,是工程变更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的编制和审查等。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对确须变更的事项应及时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是审查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单位对工程资料、变更原因及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对勘察、设计、预算、监理、施工、建设单位的责任进行认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及发展改革、财政等单位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相关事宜。

(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合理性、独立性等事项进行审查,依据工程技术专家意见对变更工程是否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提出建议。负责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因未严格履职导致工程变更等事项提出审查认定意见,并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实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批复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对突破项目原批复内容的较大变更进行重新审批。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从专家库中抽取工程技术专家参与工程变更现场审核,按规定对工程变更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六)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的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对工程变更的资金来源提出建议。

(七)审计机关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工程变更的审核程序

(一)提出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若遇到需变更事项,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进行会商,对确须变更的工程提出处理建议,并协调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变更设计图及预算,及时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的,由其直接组织现场核查)。工程变更申请须明确项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金额、资金解决方案及“五方责任主体”现场会商处理建议等事项。

(二)组织现场核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人员对变更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确需变更的工程,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及发展改革、财政、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单位人员和工程技术专家对变更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参与部门核查意见表》《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核查专家评估意见表》《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情况及各责任单位意见表》。

(三)上报现场核查报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工程变更现场核查专家及单位意见,形成工程变更核查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核查报告内容须明确项目概况、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金额、资金解决方案、变更工程是否重新确定施工单位、导致工程变更的责任认定、各单位及专家核查处理意见等事项和相关附件资料)。

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对工程变更金额累计在合同金额10%以内且变更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核查报告须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执行。

(二)对工程变更金额累计在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变更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核查报告须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变更审批意见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保存完整备查,同时将变更审批资料抄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对工程建设中涉及隐蔽工程的,应具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同时提供有明显尺度的影像资料,经办人和复核人应在附件上签字认可,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得事后补办。工程结算审核时需提供清晰、完整的影像资料备查,未提供完整原始资料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砂等因素而急需处理的工程变更事项,经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及发展改革、财政和监理、设计等单位现场商定处理方案,立即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逾期不办理的,其变更工程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列金和暂估价纳入变更管理范畴。暂列金的使用,应按本办法工程变更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暂估价的处理,应在暂估工程准备实施前,报财政评审备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完成的工程和工程量报县财政预算评审,再纳入结算审计。

第十三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对施工图进行变更且工程变更累计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按现行《岳池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规定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金额超过项目批复概算投资10%及以上的较大设计变更,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变更预算评审资料时,需提供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资料原件,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关于工程变更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变更现场核查报告;

(三)县委、县政府同意变更的相关文件及工程变更批准资料;

(四)工程变更施工图或经县发展改革局设计评审的工程变更施工图、预算及电子资料;

(五)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图及预算、施工合同及相应电子资料;

(六)工程变更新增材料、设备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套用定额或进行市场询价,并提供相应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变更工程单价按原合同单价或经财政预算评审后按中标价下浮相应比例后执行。结算送审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和变更审批控制价之和。工程变更价款在工程结算审核后按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不予认可;因此超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投资财政不予追加,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严格工程变更责任追究

(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按本单位职能职责切实加强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相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工程变更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正当履职、不按程序变更的,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勘察、设计、预算、施工、监理、评审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不严肃查处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严肃追责问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须做深做细做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勘察、设计、预算、招标、合同等资料的编制及审查全过程管理工作,不得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报小建大、规避招标等行为。因过失和故意造成工程变更、在工程变更报批或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等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政府资金浪费损失的,按管理权限将有关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导致工程变更未及时报批造成遗留问题的,巡察、审计、财政、项目审批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发现后,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因未严格履职导致工程变更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

(四)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施工等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或虚假签证的,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按《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规定处理。

(五)设计评审和预算评审中介服务机构因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职,评审意见严重偏离审查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而导致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款5%以上的,不得支付项目评审费用。由此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对评审中介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六)参与工程变更核查的专家对提交的工程变更评估意见存在严重偏离审核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程序进行审核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岳府办发〔2016〕45号、岳府办发〔2017〕5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参与部门核查意见表

2.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核查专家评估意见表

3.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情况及各责任单位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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