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岳池县2023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及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 2023-11-29
  • 来源:岳池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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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管好用好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及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补助经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有效作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17〕96号)、《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川农业函〔2017〕613号)以及相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特制定《岳池县2023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及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动物强制免疫等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有效供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动物防疫经费要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和群众负担相结合的办法;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助经费来源

(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通知》(川财农〔2022〕167号)343.97万元。其中,强制免疫320.06万元,无害化处理23.91万元。

(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3〕44号)92.12万元。其中,动物疫病防控92.12万元。

(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通知》(川财农〔2023〕88号)95.91万元。其中,强制免疫99.11万元,无害化处理-3.2万元。

三、补助经费分配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3〕436号)要求,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及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共计532万元。

(一)重大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511.29万元

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确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培训、人员防护等相关防疫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其中:

1.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153.47万元。2023年我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已计划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180万羽份、猪O型-A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30万头份、牛羊O型-A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3万头份、羊小反刍兽疫活疫苗1万头份,猪瘟活疫苗100万头份,总共需要疫苗资金153.47万元。

2.政府购买防疫服务补助经费127.5万元。用于全县406个行政村及19涉农社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服务补助,每个行政村(社区)3000元。

3.动物防疫示范村建设经费43.2万元。利用新技术打造动物防疫示范村,推动全县动物防疫工作。全县27个乡镇(街道办)分别创建2个动物防疫示范村、2个规模养殖场防疫示范点,每个动物防疫示范村(点)补助工作经费2000元(包括春秋两季),用于购置防疫器械、消毒药、消毒垫及人工维护补助等费用。

4.动物疫病监测经费60万元。用于采购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排查、评价防疫效果所需试剂及耗材,给予养殖业主因中、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强制监测采样应激损失(牛50元、生猪30元、羊30元、禽20元、犬20元)补偿,对养殖业主损失补助打卡发放。

5.防疫物资及人员防护经费80万元。用于采购春秋季集中防疫期间部份防疫器械物资,防疫采样、监测检测人员所需防护服、防护手套、口罩、眼罩等防护用品。

6.流行病学调查经费30万元。用于开展日常流行病学调查、疫苗效果调查、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等费用。

7.防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经费10万元。用于收集、回收、处理全县中小养殖企业、基层防疫人员对动物预防、诊疗、实验室监测诊断产生的疫苗瓶、兽药瓶、针管、诊断液等废弃物及处理。包括采购周转收纳箱、废弃物贮存点租赁管护费、专业无害化处理公司处理费用等。

8.防疫培训经费7.12万元。用于印刷培训资料、开展乡镇兽医人员、村级防疫人员和养殖业主防疫新知识新技术理论培训;动物防疫人员操作技能培训;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净化技术人员更新知识培训。

(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20.71万元

主要用于全县2022年3月1日-2023年2月28日期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每头应补助80元(中央财政60元、地方配套2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头补助60元。

四、经费监督管理

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要专项专用,使用规范。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对领取补助经费的动物防疫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签字确认,汇总后交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将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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