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岳池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 2024-09-20
  • 来源:岳池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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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中、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切实保护耕地地力,提升粮食产能,安全、及时地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现制定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前提,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升耕地地力,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提升农户种粮积极性,2024年6月底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地力、去向可查。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审批方式必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发放方式必须通过广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确保资金来源、去向清晰可查。

(二)加强管理、严格核查。切实加强补贴资金资格审批、资金监管,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至应享受补贴的农户,对挤占、截留、挪用、谎报、乱报补助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要严格按照川农〔2018〕16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省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四、补贴范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已享受退耕还林(草)的土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以及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地力的耕地不给予补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严格按照川农〔2018〕16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年抛荒地”指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六)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七)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省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五、工作流程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村广播、微信、QQ、院坝会等广大农民群众便于接收信息的媒介平台,印发宣传明白纸,持续宣讲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兑付方式等详细内容,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加强对基层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切实提高把握政策和办理业务的能力和水平,做好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补贴政策落实“不缩水”“不走样”。

(二)准确登记信息。各村社(组)要进行入户调查登记,认真收集每户补贴农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保卡号码、补贴面积等基础信息,尤其是要注意同名同姓的情况,不能出现录入错误;对不应纳入补贴范围的耕地应按文件坚决核减,各单位、集体、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申领补贴资金;对未办理社保卡农户或长期失联户,要积极采取多渠道和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帮助办理社保卡,登记信息,及时上报数据。要组织召开社(组)会议确认数据真实性、有效性,通过后将补贴农户资料报村民委员会。

(三)村级核实数据。各村民委员会于3月4日前,对社(组)上报的补贴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对发生如征地、改变耕地用途等说明情况核减补贴面积。

(四)村级数据录入。各乡镇(街道)于3月11日前,组织本辖区内村、社区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统计工作,如实录入“审批系统”,并按“审批系统”要求进行线上线下同时公示7天。

(五)乡镇(街道)核查。各乡镇(街道)于3月18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核实;并对各村上报的补贴资料进行审核汇总,重点核实补贴面积是否属实、核减核增面积是否属实、信息是否填报错误、有无违法违规领取补贴款等情况,审核后进行线上线下同时公示7天。

(六)县级调查核实。县农业农村局于4月1日开始,对各乡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补贴对象、面积是否属实,是否进行了公示、公示是否规范、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对有问题的乡镇(街道)书面出具整改通知书,乡镇(街道)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无误后的补贴面积按系统要求进行修改报送。

(七)测算补贴金额。县财政局根据“审批系统”要求测算补贴标准,县农业农村局确认补贴标准后。由各乡镇(街道)进行镇村两级公示,线上线下同时公示7天;公示完成后及时确认推送。

(八)整理留档。各村(社)将整改后的最终数据,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各乡镇(街道)留档。乡镇(街道)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并储存好各村(社)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

(九)补贴发放。按“审批系统”要求将镇村两级资金公示确认后的数据,推送至广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进行审批并打卡到户。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清理核实工作实行乡镇(街道)长(主任)负责制,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域面积的申报核实工作。具体以组为基本单位,逐户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准工作,严格执行补贴公示制度;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认真清理核实,认真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实事求是,不漏报、不虚报,确保增减有依据。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加强衔接,共同做好“审批系统”和“资金监管系统”的审查、审核工作,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注意保管好所有宣传会议原始资料、凭证、影像资料以备查询。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把关补贴政策界限,杜绝代领他人补贴款,虚报、多报、谎报补贴面积,利用集体土地违规领取补贴款、将补贴款挪为它用、集体消亡户领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更新农户信息,更改死亡户的承包方其他人作为补贴对象。乡镇(街道)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公示,应当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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