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须注明购机者姓名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生产企业名称、出厂编号、动力编号(无动力的机具免填)等信息。
二、申请受理。购机行为完成后,由购机者本人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农民凭有效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一卡通”卡号(单位银行账号)、购机发票等资料,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要先行办理牌证照,还需提供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行驶证》原件,并在申请表(含告知承诺书)上签署姓名,对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负责。
三、机具核验。对高风险机具,要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对单台(套)补贴额3000元及以上、同一补贴对象补贴资金总额3000元及以上和其他需要核实的应开展入户核查。
四、审验公示。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办人员负责相关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核及信息录入工作,并打印申请表,购机者知晓申请表相关内容后签字盖手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办人员签字。
五、兑付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县财政局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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