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露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低保政策纳入问题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依据
《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广市民〔2022〕62号)《关于印发<广安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的通知》(广市民〔2022〕201号)。
二、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低保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目前农村低保标准580元/月、城市低保标准788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长期慢性病或子女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或普通高中学校就学等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较大、收入在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扣除刚性支出费用后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应纳入保障范围。
(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
3.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4.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三、医保政策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四川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救助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43号)精神。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包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其中,民政部门负责特困、孤儿、低保、防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防返贫监测对象认定。经认定部门依规认定纳入后的6类对象,由认定部门定期推送至医保部门,再由医保部门按规定标识后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综上,特殊困难群体应满足和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如放宽纳入条件,将违背国家制定扶弱助弱政策的初衷,有违社会公平,同时,在有限资金的支付压力下,把不符合规定的对象纳入认定范围,将极大的挤占其他应享受人员的资金,导致管理类帮扶助困资金出现入不敷出的风险,因此,在国家未出台新规之前,医保部门只能按现有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恳请您理解和支持,对您的建议,我局和医保等部门将认真梳理和总结,积极向上汇报,争取政策支持,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
张露帆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低保政策纳入问题的建议十分中肯。感谢您对我县民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真诚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岳池县民政局
2025年6月13日
川公网安备 511621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