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万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研究与村集体联合管理非饮用水源小型水库的建议》(第12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普安镇现有龙泉罐、会仙桥、烂泥沟、镜子岩、白庙子、八一等6座小型水库,其中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4座。由于我县小型水库均修建于上世纪50-60年代,水库修建时通过当时当地调动劳力参与建设,地方政府对淹没区占用耕地采取减免农业税、减免公粮等办法进行补偿,由于当时土地属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也没有相关政策进行占地补偿和移民安置。200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目前仅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的水淹区移民进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普安镇的6座小型水库属,不符合《条例》及现行移民后扶政策规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适用范围。目前,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尚未出台,因此暂未将小型水库水淹区村民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畴。
二、办理措施
一是我局将认真解读小型水库占地村移民扶持等相关政策,并积极衔接相关部门,在政策依据充分情况下,通过现有的后扶政策和后扶项目,尽力争取给予小型水库占地村适当政策支持,如:实施道路交通、环境治理等移民美丽家园建设,安装自来水管网等农村供水,修建山坪塘、提灌站等农田灌溉等水利建设以及提档升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二是我局将进一步探索小型水库经营管理机制体制,学习借鉴其他市县的好经验、好做法,根据我县水库经营管理现状,主动向上级作好汇报,在保障水库水质和日常维修养护等基本前提下,争取实现乡镇、村参与小型水库联合经营管理,促进当地村集体利用水库水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构建适合我县实际的水务、乡镇或村集体共管水库模式,实现水库经营管理权责明确、资源收益共享。
感谢您对我县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对答复不满意或需进一步说明的,请与我们联系。
此函。
(联系人:余文 1878267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