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2024-06-04 15:20
  • 来源:岳池县人民政府
  • 一、关于《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的定位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是对原有政策的调整完善。根据1987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长期以来,四川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实际执行中仅审批住房占地面积,未审批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明确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户内人数计算方式与原来保持一致。此项规定,一是在户内人数计算和平原地区住房用地面积标准方面,与过去的规定相衔接,且与过去规定一致,规定的都是占地面积,而非建筑面积;二是通过对宅基地总面积的规定,实现了对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的规范;三是考虑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了丘陵、山区的住房用地面积标准。通过明确宅基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同时将宅基地总面积调整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保障了农户养殖畜禽、晾晒储存粮食、存放农机具、发展庭院经济等合理需求,既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有利于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合理需求、满足农民群众的实际生产生活需要,同时也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群众财产性收入。

    二、关于出台《通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0233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关于宅基地的特殊性

    宅基地与城市住宅用地在性质上不同。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由农村村民依法依规无偿取得,而城市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一般通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二者不可使用同一标准评判。

    四、关于差异化的住房用地面积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第四点对平原、丘陵、山区制定了差异化的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主要考虑是平原、丘陵、山区等不同地域类型,在耕地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有率、土地流转率、农业机械化率等方面存在差异。考虑到我省地形复杂,各地情况不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规定“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赋予了县级政府确定地域类型的权限。具体执行中,对于县域内地形地貌差异不大的,县级政府可直接明确本县(市、区)属于何种地域类型;对于县域内地形地貌差异较大的,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以乡镇或村片区为单位明确地域类型。

    根据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反馈我县丘陵地区占比(93.38%)和市农业农村局建议各区市县统一执行丘陵地区的上限标准,我县统一按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五、关于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的特殊规定

    《通告》第五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即在用地建房完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住房用地面积,但该户宅基地总面积标准不变,换言之,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住房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后,相应需压缩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此项规定与修订前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的规定相衔接,目的主要是为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例如,就我县而言,若执行丘陵地区标准,1—3人户最多可申请210平方米的宅基地(含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其中住房用地面积可批12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可批90平方米,如其用地完全不占耕地,宅基地总面积不变,仍可申请210平方米,但住房用地面积可批15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就需压缩至60平方米。

    六、关于《通告》所涉事项的范围

    《通告》有关规定仅针对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的情形,不涉及《通告》实施前已审批或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且只是对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等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关于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和《岳池县农业农村局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岳农函〔2020106号)等文件执行。如涉及政策解答,对于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审批流程等,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于申请宅基地的规划选址、用地指标、确权颁证等,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对于农村住房建设方案、施工要求及其质量安全管理、危房改造等,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执行,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村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

    七、关于实际申请面积可能低于《通告》规定面积标准问题

    《通告》规定的面积标准是上限,农户需综合考虑当地规划、土地资源、生产生活实际等情况,在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实际申请面积。同时,《通告》第七点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即鼓励农村村民根据自己意愿和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面积标准以下申请使用宅基地。

    八、关于需要较大居住空间的农户需求的满足问题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对于户内人口较多、居住空间紧张的农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可引导其通过分户新申请宅基地的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关于农村居民为申请宅基地建房办理同址分户问题,可参考《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具体由公安部门负责政策解答。同时,对住房面积有较大需求的农户,还可在申请新建(翻建)住房时通过合法合规增加房屋层数来解决居住需求。

    九、关于新旧面积标准衔接问题

    对于《通告》实施前已按原面积标准审批但尚未建设的情形,如农户重新申请用地建房,可依法依规开展审批,新的用地建房申请审批通过后,原批准文件注销。对于《通告》实施前经过依法审批程序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实际建设超出了当时的审批面积,但符合《通告》规定的新面积标准,也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