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池县参加残疾人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3-31 09:22 来源:岳池县残联 访问量:{{ view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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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辅助人员及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岳池县参加残疾人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办法》?

出台背景:为深入贯彻体育强国战略,大力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激励我县残疾人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切实提升我县残疾人竞技体育综合实力。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参加残疾人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56号)。

核心目标:通过建立规范、透明的奖励机制,让为我县、我市、我省乃至国家争光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得到实实在在的奖励和保障。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奖励?(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三类奖励对象:

(一)残疾人运动员

1.岳池县户籍(岳池籍)

2.由我县培养、输送

3.代表国家参加残奥会、亚残运会、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4.或代表四川省参加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5.或代表广安市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6.并取得优异成绩

教练员(团队)

1.由我县聘请,代表广安市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

2.教练团队指2名及以上教练员组成的团队;以训练参赛单位(基地)为实施主体的,以项目承训单位(基地)整体为教练团队

赛事辅助人员

主要包括:自行车盲人运动员领骑员、田径盲人运动员领跑员、引导员、雪上项目领滑员、赛艇舵手、硬地滚球、盲人门球、盲人足球辅助人员等

三、哪些比赛属于重大体育比赛

《办法》第二条规定,重大体育比赛包括:

比赛类别

具体名称

国际级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残奥会)

国际级

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残运会)

国际级

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国家级

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国家级

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省级

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

省级

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四、奖励标准详解(核心内容)

(一)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世界特奥会、全国特奥会

《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以及参加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均按 一事一议 方式向县政府申报奖励。

解读:这类比赛规格高、影响大,奖励金额不设固定标准,将根据运动员取得的成绩、项目的含金量等因素,由县政府专项研究确定,通常奖励力度较大。

(二)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竞技项目)

1. 个人项目(单人单项)——第七条第一款

名次

奖励金额

第1名(金牌)

3.5万元

第2名(银牌)

1.5万元

第3名(铜牌)

1万元

第4名

5000元

第5名

4000元

第6名

3000元

第7名

2000元

第8名

1000元

亮点:前8名均有奖励,覆盖面广,鼓励更多运动员参与。

2. 集体项目——第七条第二款

根据项目人数分三档,奖励对象为整支运动队,奖金分配到各队员。

集体项目规模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6人及以上

15万元

7万元

4万元

3万元

2万元

1万元

8000元

6000元

4-5人

9万元

5万元

3.5万元

2万元

1万元

8000元

6000元

4000元

2-3人

5万元

2.5万元

1.8万元

1万元

8000元

6000元

4000元

3000元

注意:如果运动队中只有部分队员由我县培养、输送,则按照市残联核定的各队员奖金分配比例给予我县队员奖励。

3. 多人单项比赛项目(双人项目、团体项目、接力项目等)——第七条第三款

参照集体比赛项目奖励标准执行。

4. 教练员(团队)奖励——第七条第四款

按照所带运动员(队)获得奖金的 同等标准 给予奖励。

例如:运动员获得3.5万元,该运动员的教练也获得3.5万元。

5. 赛事辅助人员奖励——第七条第五款

1单人项目:按照所辅助运动员获得奖金的 50% 奖励

2多人单项/集体项目:按照运动员获得奖金总额的 15% 奖励

6. 额外荣誉激励——第七条末尾

对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县政府 通报表扬,在评先评优时 优先推荐

(三)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1. 个人项目——第八条第二款

名次

奖励金额

金牌

2000元

银牌

1500元

铜牌

1000元

第4名—第8名

各500元

2. 集体项目——第八条第三款

名次

奖励金额(全队)

第1名

6000元

第2名

4000元

第3名

2000元

第4名—第8名

各1000元

部分队员由我县培养、输送的,同样按市残联核定的比例奖励。

3. 教练员奖励——第八条第四款

按照所带运动员(队)获得奖金的 40% 给予奖励。

(四)群众体育项目——第九条

1.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的运动员(队):按竞技项目奖励标准的 40% 计奖

2.参加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的运动员(队):按特奥会奖励标准的 40% 计奖

3.群众组单项比赛项目:教练员不计奖

4.群众组集体比赛项目:教练员视为队内运动员分配奖金,不单独计奖

解读:群众体育项目奖励相对较低,但仍体现了对群众参与的鼓励。

五、除了奖金,还有哪些保障和福利?

(一)升学优待——第十条

由我县培养、输送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的基础教育阶段(小学、初中)运动员,经监护人申请、学校上报、县残联审核、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确认后,可根据学生训练需求和自愿原则 特招入学

需要到县外市内入学的,参照广安市办法执行。

(二)训练及参赛期间补助——第十八条

1.补助对象:已确定参加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含重度残疾人陪护)

2.补助标准:市、县残联组织的赛前集中训练期间和参赛期间,每人每天 100,据实发放

3.交通费:往返发生的交通费,参照差旅费管理规定 据实报销

六、如何申报奖励?(申报流程)

《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了申报程序:

第一步:确认资格以比赛竞赛规程、秩序册、成绩册(成绩公报)公布的名单及成绩为准。

第二步:准备材料

1.盖有公章的参赛报名表复印件

2.申请奖励对象的身份证、残疾人证、银行卡复印件

3.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三步:提交审核由县残联审核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奖励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七、哪些情况会被取消奖励?(监督与约束)

《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了取消奖励的情形:

情形

后果

比赛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赛风赛纪,损害广安市代表团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

取消所有参赛名次奖金,并依法处理

重度残疾人运动员陪护违反纪律、不服从管理,损害代表团利益

视情况追究责任,扣减相关补助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已发奖金

因兴奋剂问题或违反赛会规定被取消成绩

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已发奖金

此外,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政策施行时间与有效期

施行日期2026428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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