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建成区活禽交易及宰杀行为的通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活禽交易及宰杀活动,有效防止禽类疫病传播,提升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制定了《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建成区活禽交易及宰杀行为的通告》。
二、可以从事活禽交易及宰杀活动的区域范围有哪些?
除岳池县活禽集中交易服务市场、九龙农贸市场、成志南门农贸市场、万兴农贸市场、银城雅苑农贸市场合规摊位及后续经县政府同意或指定的农贸市场合规摊位外,岳池县城市建成区其他区域禁止从事活禽交易及宰杀相关活动;农户零散自养自销活禽应到划定自产自销区进行交易。
三、居民自宰自食的行为适用于本《通告》吗?
居民自宰自食的行为不适用于本《通告》。
四、如果违反了通告内容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进行处罚。
(三)临街和广场周边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或者展示、堆放物品。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款:“违反本条例市容市貌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九)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四)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五)对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独立进行处理和处罚。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由公安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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