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池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2005-07-19 18:13 来源:岳池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view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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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19日,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岳池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我局负责起草,根据《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广安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根据《广安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范围资格确认经费来源、保障措施、组织实施五个部分。

1.实施范围户籍在岳池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适用本细则。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下列途径发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2.资格确认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的对象,从取得《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如遇独生子女死亡,从死亡次月起停发。

3.经费来源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除省人民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补助和市人民政府每年按人均10元的标准补助外,县人民政府每年按人均20元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安排。

4.保障措施。为县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县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5.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应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签字领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年发放奖励金时,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县卫生健康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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