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有力地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岳池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包括七部分内容:一是禁猎区域的划定;二是禁猎期的规定;三是禁猎对象的规定;四是禁猎工具和方法的明确;五是法律责任的明确;六是举报电话的宣告;七是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的明确。
三、 政策解释
(一)禁猎区:岳池县行政区域范围划定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全时段。
(三)禁猎对象:岳池县全境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猎枪、汽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弹弓、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鸟鸣音乐、设笼诱捕、钩钓、麻醉等方法进行猎捕。对行政区域内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和种群调控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禁猎对象之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通告由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川公网安备 51162102000121号